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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堵 高代价 逼得失信人“望而却步”
2017-02-22 09:06: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原则,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从维护社会利益的高度,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点,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必须加大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原则,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从维护社会利益的高度,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点,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必须加大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积极营造诚信诉讼环境,努力促进法治建设,收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和社会反响。

严格要件审查 力争防患于未然

严格诉讼要件审查可以将大量的不诚信诉讼挡在审判程序之外。

一方面,在立案登记过程中,严格审查确定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有效规避立案人捏造当事人资格、冒名诉讼或伪造授权委托手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审查确定涉案标的物的信息,确保诉讼标的物的真实合法;严格审查确定案件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对缺乏纠纷解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的案件,因缺乏诉的利益,不应该让案件进入司法审判程序。

另一方面,在立案和查明诉讼要件程序时,对当事人进行诚信告知,并明确说明其不诚信诉讼会带来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

严厉查处打击 坚守诚信原则

不诚信诉讼行为往往是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为避免这种成文法律的漏洞,立法者早已规定了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三中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通过个案适用的方式,对民事诉讼法存在的部分漏洞进行了填补。

在诉讼程序方面,对于当事人滥用起诉权、反诉权、回避申请权、管辖异议权的,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否定当事人已实施的恶意诉讼行为,驳回其相关请求;如果是恶意拆分诉讼的情形,法院依职权,主动将相关案件合并审理。

对于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或者隐瞒标的物信息,导致标的物无法执行,法院责令拖延诉讼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各项诉讼费用、鉴定费用、执行费用以及律师费用等,使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对于当事人恶意隐瞒,侵害他人诉权的,如隐瞒必要共同诉讼人身份、隐瞒当事人送达地址、隐瞒当事人特殊身份等行为,使对方当事人无法到庭应诉,属于恶意诉讼行为,法院可责令其承担因此产生的各项诉讼费用,包括鉴定费用、执行费用等。如果上述当事人的恶意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可以示明对方当事人另案解决。

三重责任体系 层层围追堵截

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分别追究司法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构建应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三重责任体系。需要注意的是,鉴于三种责任保障的客体不同、对应不诚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三种责任既可以独立追究,也可以一并追究。

此外,北京三中院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及调研发现,很多不诚信诉讼行为根植于松懈的管理机制,与制约措施的缺失息息相关。比如,对公司公章管理不严,可能被他人私盖公章,制作授权委托书、冒名参与诉讼,或者以单位名义出具假证明等等。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该院深入挖掘相关单位日常管理中的问题,及时以《司法建议》方式,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改进工作、堵塞漏洞,不断强化诚信意识,从管理上遏制不诚信行为。

另外,针对个别具有律师身份的诉讼参与人主动制造虚假诉讼或采取其他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情况,在对其进行上述三重责任承担的基础上,北京三中院还主动向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上述行政部门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到目前为止,北京三中院面对各种不诚信诉讼行为,审监庭共计罚款4次,罚款总额共计80万元,并灵活采取训诫、警告、罚款等多种处理方式,依照具体情形分别追究司法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及时发送司法建议,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

加大宣传力度 建立失信名单

除在日常个案审理中对普通诉讼参与人加强教育引导、注意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惩处情况以外,北京三中院还正在探索对恶意诉讼行为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或社会征信体系的工作机制。

“我院现正探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扩容现有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或者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社会征信系统,将伪造证据、不实陈述等严重不诚信诉讼行为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向社会开放,以利于公众查询,将失信人置于‘阳光’下,对社会公众的交易行为起到警示和引导作用,让失信人无路可走,让失信人付出失信成本和代价。进而警示并引导公众逐步实现不敢失信、不想失信的长效作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北京三中院副院长张美欣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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