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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欠薪逃匿等将上“黑名单”
2017-05-22 10:12:16 来源:济宁晚报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人社局印发《济宁市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人社局印发《济宁市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红黑名单评定依据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工时、社会保险、劳务派遣、职业培训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红名单”每年发布一次;“黑名单”每半年发布一次,公布期限为三年,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公布期满后将其信息删除。

这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会被认定为“黑名单”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将列入“济宁市劳动保障诚信红名单”并予以发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年度内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结论为合格;年度内无举报投诉或虽有举报投诉经查无违法行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未发现有违法行为;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或反映有违法行为经查不属实。

什么样的企业会被列入济宁市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呢?办法规定: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的;欠薪逃匿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使用童工或强迫劳动的;违反工作时间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或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等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上了“红名单”将享受“诚信红包”

据介绍,列入“劳动保障诚信红名单”发布的用人单位,经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撤销。被列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除投诉举报外,免予日常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以自查为主;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和优秀企业家等评比表彰活动,申报“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资格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予以推荐;优先纳入诚信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评先选优的推荐单位,并作为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业务指导服务、招用工、政策扶持等优先服务对象。

另外,对列入“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在评先、评优、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优秀企业家等评比表彰活动,申报“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资格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时如实反映失信情况。同时列为劳动保障执法重点监察对象,实行重点监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红黑名单”发布情况向济宁市信用办、住建等有关部门定期通报,按规定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当事人联合惩戒范围。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公布期满后两年内未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且符合列入“红名单”的相关规定,可以列入“红名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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