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诉 | 邮件投诉 | QQ投诉 | 4006-400-312
当前位置:资讯 首页 > 社会信用 > 正文
分享到:
    
电商法草案二审看点:规范对象能否涵盖新业态?
2017-11-06 10:29:29 来源:新华网
“看清的业态要在规范中发展,看不清的业态要在发展中规范。”修改的一大特点就是在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之间取得了很好的平衡。

电子商务法草案于本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修改内容受到广泛关注。3日,记者围绕热点问题采访了电商法领域权威专家进行解读。

草案能否涵盖不断发展的新业态?

微商、共享单车、分享住宿……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互联网领域的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它们是否是这部法律规范的对象呢?

电商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而且草案二审稿将原来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统一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并明确了电商经营者包括自建网站、电商平台以及平台内电商经营者三类。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草案对新事物发展持鼓励和促进态度,体现了原则性和具体性的结合、前瞻性和现实性的结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草案二审稿对各类主体的界定和分类基本上涵盖了目前出现的新技术、新模式,而且草案体现了开放性和包容性,给电商未来的发展留出了足够空间和弹性。

在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看来,确定是否是电商法的规范对象,要对交易平台的特征有明确的认识,比如考虑满足交易行为、支付功能等特征,就应该纳入该法的监管范围。

“看清的业态要在规范中发展,看不清的业态要在发展中规范。”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专家张韬说。他认为,此次草案修改的一大特点就是在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之间取得了很好的平衡。

草案如何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细心的人可以发现,草案初审稿中专门有一章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而在二审稿中却没有了。其实,通读草案全文就知道,二审稿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很多,只是分散在不同条款中了。

“消费者处于相对被动和弱势的地位,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电商法更加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说。草案中保护消费者的条款可操作性也更强,比如电商经营者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竞价商品需标明广告等,都体现了对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维护。

“整个法大概有超过四分之一的部分都是在约束电商经营者的行为,对电商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的强化,就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种体现。”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说。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明显体现就是草案强化了平台经营者打假应承担的责任,对于电商平台对平台内侵权行为由“明知”规定为“应知”。张韬说,这体现了对消费者和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过要进一步明确侵权认定的标准。尤其是对于近似商标,不同机构往往有不同认定标准,建议协调第三方鉴定机构协助认定,以帮助平台进行区分。

“事后救济不如事前预防。”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红丽说。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该鼓励电商经营者进行更有效的信息披露,这样消费者一旦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可及时终止,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草案如何保护电商平台的合法权益?

草案在总则中第一条就明确,该法律是要保障电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除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电商平台的权益又是如何被保障的呢?如果针对电商平台责任的有关条款被权利人滥用怎么办?

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专家认为,既要坚定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其滥用相关条款来损害电商平台的利益,法律草案的修改体现了保护二者利益的平衡。

“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也要保护电商经营者的权益。”赵旭东说,按照条款要求,权利人认为知识产权被侵权后,需要提供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其身份信息,而不能随意指控。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认为,草案的38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及时公示收到的通知、声明和处理结果,是重要的制度创新。这一做法增加了过程的透明度,是一种社会监督和社会共治的体现,可以有效防止投诉者滥用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邱宝昌建议将来引入电子认证机制,鼓励各方信息认证、交易、维权等程序都在线上完成,推动全社会诚信投诉、诚信维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