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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社保失信“黑名单”制度
2018-12-04 09:03:31 来源:经济日报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进入“黑名单”,进而失去融资资格,限制消费水平,付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代价,能够让违法者心怀对法制的敬畏,打消弄虚作假的念头。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制定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最近被曝光的某地医院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表明,建立社保失信“黑名单”确实十分必要。

近几年,被媒体曝光的骗保事件可谓屡见不鲜。以医疗领域为例,有人无实际住院行为却用医保卡在医院骗取医保资金;有人借用他人医保卡为自己治疗;还有的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刷医保卡购买药品再折价出售……这些骗保事件性质恶劣、产生了负面的社会影响,也暴露出社保基金监管工作尚存在不少短板。

“骗保”事件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利”可图。近年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总量不断增加。在利益驱使下,针对社保基金的欺诈行为也呈现多发态势。现行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保障水平上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为不法者违规使用、骗取社保资金提供了主观上的动机。

从各地已经曝光的相关案例来看,一些参保人员骗保手段可谓五花八门,特别是一些医患合谋的骗保行为隐蔽性高,不易查处,监管成本比较高。从执法环节看,真正得到及时严肃处理的不多,骗保违法成本仍相对偏低。要杜绝此类骗保事件频繁发生,就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切断骗保行为利益链条。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愈加严厉。人社部此前发布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保和骗取社保待遇或社保基金支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社保“黑名单”。未来,“黑名单”制度建立起来之后,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和个人违法成本,相当于为社保基金加了一道安全保障。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进入“黑名单”,进而失去融资资格,限制消费水平,付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代价,能够让违法者心怀对法制的敬畏,打消弄虚作假的念头。

加强社保基金监管是一项持久战。有关方面必须严惩“骗保”等违法行为,开展社保基金监管诚信体系建设,让违规违法者寸步难行。考虑到社保制度是为百姓兜底的生存保障制度,也要找到目前制度运行的问题所在,抓紧做好顶层设计,完善实施环节,让制度更加人性化,从而将“骗保”逐步变成“参保”“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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