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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21-04-06 09:04:24 来源:中国信用
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或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日前,《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包括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以及诚信文化宣传。

 根据《征求意见稿》,这些行为将被列为失信,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在接受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信息;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等信息,将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

而记录失信信息必须是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行政裁决、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查询等方式披露。公共信用信息依法披露的基础信息长期披露;失信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最长披露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他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最长披露期限不超过三年。

《征求意见稿》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守信主体,可采取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依法依约给予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合理优化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或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终止披露相关失信信息,并在信用档案中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及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为信用主体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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