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电子商务的现状及趋势,电子商务并不是一种新现象,也不仅限于因特网,商人和企业许多年来一直在使用各种不同的电子化网络来交换商业数据。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际上一些大型企业开始考虑通过计算机传递和处理一些商业信息。电子交易以一种电子信息技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被企业广泛采用。这种技术的主体是电子数据交换(EDI)。它是利用计算机可识别的信号,在标准的商业交易(定货、发货、装运)中使用的电子表格信息。其目的在于通过电子方式加快商业交易,提高商业过程和效率。但使用电子交换系统的费用相当昂贵,而且还需要充分信任的商业环境。这就限制了EDI的广泛使用,只有部分大企业使用,中小型企业几乎都不使用。
INTERNET的迅猛普及,使得全球得以共享更多信息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经济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和消费者尝试通过INTERNET来发展一种全新的商业交易形式——环球电子商务。与传统的EDI相比,INTERNET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效率更高,形式更多,发展更快,并能吸引更多的用户来使用。一方面,大企业将每种EDI报文开发或购买相应的表单,改造成适于自己的译文,放在网站上。另—方面,中小公司、消费者只需与INTERNET连接,就可以通过E- MAIL来发送接收EDI数据或使用网页上的电子表格形式来定货。低廉而又能提供远程服务的INTERNET取代了昂贵且具有局限性的VAN。这种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加快了国际贸易的速度,降低了交易费用,产生了新的交易类型和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电子商务专题报告中指出: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活动。现在我们所说的电子商务,泛指利用电子手段来经商,组织企业内部、企业间、企业一消费者间的互动活动。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全新领域,所以对屯子商务的不同理解,将直接影响着其发展方向和管理模式。电子商务至少存在着三个层次。
(1)作为通讯网络的电子商务。商务INTERNET首先被看作新的通讯媒介,就象是开放交互的杂志、电视或电话。作为有效的通讯网络,INTERNET可用来实现销售、广告、订货和顾客服务的功能。这种层面上的电子商务,是增加业务量和通信量的工具。其涉及的主要问题在组织和操作方面,包括安全性、产品发展的竞争优势和R&D,以及自动化采购、EDI、销售信息和其他组织间的交易效率。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在这里大公司不比小公司具有先天的优势。在虚拟市场上的公司,规模并不重要,大大小小的公司可以相挨落户。消费者可以在整个因特网上收寻产品信息、比较价格,可以借助搜索服务尽量有效地搜寻信息,以低代价获得尽可能全面的信息。实际上在电子商务中,不仅买方可以通过完整信息获得收益,而卖方同样也可获得收益。电子传输通常会留下消费者需求或偏好的记录,通过提炼的需求信息可减少因需求不确定性带来的浪费,同时也可以增加产品的多样性,用户因此得到满足他们口味的定制化产品。这会使消费者获得他们愿意支付的更高价格,从而增强销售商的市场控制力。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商业贸易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在传统贸易方式中,了解商品价格、质量甚至商店的地点都是需要成本的,买卖双方只能获得有限的需求和产品质量信息。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传播信息的媒介,可以使买卖双方都变得信息灵通。
这就是人们通常认识的作为通讯网络的电子商务。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前,他们之间会有很多的互动影响。一种广泛的电子商务概念把这种影响也包括进去了。多年来计算机公司把消费者服务和产品广告进行整理并发往因特网,并且公司逐渐转向因特网广告和营销。提供电子版目录购物的电子商店蓬勃而起,消费者可以通过浏览器搜索产品和订货,从而舍弃了传统的纸张和电话购物。致力于利用因特网从事商务的团体,如商业网和政府部门,由于自身已上网的原因而鼓励电子化经商。此时,电子商务仅仅作为一种通讯网络,传播各种信息。
(2)作为催化剂的电子商务。几年前,人们还在预言因特网在未来对我们日常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描述通过计算机购物的世界,现在许多设想已经变成现实。今天电子商务已涉及到诸多领域,通过在因特网上设立一系列的虚拟商店,从事从日常用品到汽车等有形商品的销售。例如亚马逊书店已在全球销售了数以百万计的书籍。对于这样的公司来说,电子商务已经变成了一种用以增加销售收入的催化剂。
当因特网开始流行的时候,许多公司都创建了网页,开始与消费者直接接触。逐渐地,商家不再只是一个地点,因为所有的功能都不必只在一个地点完成。比分散公司更甚,网上的公司将成为一个分散式公司或一个虚拟公司,任何操作可以随时完成。既然物理距离不再是商业交易的障碍,电子商务市场更象面对面的交易方式。对于虚拟公司,—个大有希望的电子商务应用方案就是通过网络技术实现企业内、企业间的交互作用。电子商务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成本,增加了销售收入。
(3)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就是销售数字产品;包括软件、音乐、影碟以及包含在书籍、杂志或其他期刊中的信息。在因特网出现之前,这些商品主要是以有形形式销售,即使是软件也是一种数字化信息的编辑,通常以光碟或软盘的有形形式进行销售。电子商务改变了这种机制,不管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能够让销售商将这些无形商品传递到用户手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数字产品。数字产品商业是从传统商业领域发展而来,需要通讯基础设施、电子支付系统、有关版权和销售税的法律以及消费者保护法等等的进一步发展。它不是电子化地从事与以前相同的商业活动,而是需要全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过程,以便利用多媒体产业的先进技术。
尽管在因特网上销售实物产品是许多在线商店的主要目标,但提高商业交易的效率或改善服务、扩大市场份额才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创造性的想法可以使许多实物产品和过程转变为数字产品。在电子商务时代,信息被视为新产品,是一种可以被数字化并通过网络来传播的知识产品。但信息不是唯一可数字化的产品,许多实物产品加装用于监控的电子界面以后也可以进行网上交易。如电子货币和各种形式的财务工具与安全系统,甚至市场过程也可以数字化。可以数字化的产品主要有:信息和娱乐产品,包括纸上信息产品、产品信息、图形图像、音频和视频产品;象征性符号,如各种有价证券5过程和服务,诸如电子消费、远程教育、远程医疗和其他交互式服务。
全球电子商务,在去年经历了.com公司的重重迷雾和美国纳斯达克股市的无情震荡之后,人们开始反思电子商务。而我国电子商务才刚刚起步。它是以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以国家金字工程为代表,以外经贸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由以前的“电子商务不必盈利”的盲目投资,到现在逐步认同雅宝发出的“收益为王”的呐喊。
与电子商务关系最直接的是网上支付和物流配送。由于目前信息传输速度和在线支付系统等基本问题还没有解决;我国的物流业尚处于初级阶段,只是从事运输、仓储或货物代理业务。作为催化剂的电子商务,无法便利地实现网上支付和物流配送;而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仅占电子商务交易货物的一小部分。但随着技术和法律问题的解决,在真正的信息时代,INTERNET上积累并链接起来的大量知识将成为可交换的数字产品。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将开拓更广泛的市场,形成全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过程。
2享有知识产权的信息或服务将是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主要产品
一个市场由三个部分组成:主体、产品和过程。市场主体是指买方、卖方、中介和其他团体。产品是供交换的货物。过程则是完成交易的活动,包括产品选择、生产、市场销售、查询、订货、支付、发货和消费。这三个部分的任何一些因素通过INTERNET完成,都可以称之为电子商务。对INTERNET介入的不同程度,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层次。而对INTERNET的介入程度,不仅仅取决于技术的推广应用、企业的发展战略,而且还受制于交易财产的种类。对于有形商品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和部分过程实现了数字化,但其产品由于是有形的,也就无法实现数字化,必须有相应的物流配送系统。而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将这三个部分全部数字化,生产、发货、支付和消费都是在线上发生。数字产品电子商务需要全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过程,被称为“全数字商业”。因此,数字产品与有形产品相比,具有适于电子商务的更多优势。
这种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质量问题。质量是产品的保障,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会导致市场的崩溃。对于有形产品,消费者不是简单的看图片或读说明,而是希望仔细地查看甚至亲身一试。电子商务由于缺乏适当地检验质量的方法,商机可能仅存在于那些质量已被顾客了解或可以通过网络了解的商品中。而对于数字产品来说,质量几乎是相同的。数字技术使得数字产品可以完美的复制,而不存在质量上的差别。这就使得人们在通过电子商务购买数字产品时,不至于因为质量问题而望而却步。二是交付方式。有形商品的电子商务,必须具有完备的物流配送系统。目前我国许多电子商务公司只能借助一些速递公司的力量,或自己组织配送队伍,导致流通成本提高。这就是为什么电子商务开始步入低谷。缺乏完整的物流配送系统,使得消费者在享受方便高效的同时,需要支付高额的交易费用。这是限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而数字产品则改变了传统的物流方式,产品的交付直接可以在网上完成,回避了困绕电子商务发展的物流问题。消费者既可以享受电子商务带来的方便快捷,又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应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主流。
从现有技术来看,能够数字化的产品只有信息、娱乐产品、象征性符号、过程以及服务。从信息学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就是信息资源的产权,是法律授予信息所有人一定程度的垄断权,禁止他人因复制这些信息而获利。电子商务交易的许多数字产品,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虽然现在网上交易的数字产品只占电子商务的一小部分,但合适的电子交付系统将会引发数字产品爆炸性的增长。获得知识产权的信息,将转化为数字产品,为电子商务开拓新的市场。
3发展数字产品电子商务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
数字产品具有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优势,同时也具有难以管理与保护的特征。数字产品的三个基本特性是:不可破坏性、可变性和可复制性。不可破坏性,是指数字产品不可能磨损,一经创生,就可以永远存在下去。尽管一些有形商品的使用寿命很长,如汽车、住房被人们称为耐用商品;但还是可以被用坏,最初的产品质量差异会因为消费者的使用而变得更加明显。而数字产品不管用得多久或多频繁,其质量不会下降。数字产品经久耐用,使得生产商不得不同自己已卖出的商品竞争。对于同一种数字产品,大多数消费者只可能购买一次;并且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可能又转让给他人使用。可变性,就是指数字产品的内容随时可变,容易被修改。数字文件一旦被下载,就很难控制用户对内容的完整性。无论是有意、故意还是欺诈性的修改都是不可避免的。可复制性,使得任何数字产品都能够丝毫不差的复制。
这些特征就产生一个问题:数字产品市场份额的减少。买方在获得耐用的数字产品以后,可能转让或出租自己已买的产品;用户可能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复制数字产品。这将对数字产品的潜在市场造成威胁,除非销售者或法律制度可以阻止顾客的转让行为和用户复制行为。
知识产权制度是技术进步和市场盈利动机驱动的副产品,其核心在于授予权利人一定程度的垄断性。任何不具有知识产权的信息,都可能进入公用领域,成为公知、公用信息,人们可以自由使用。任何不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占有市场份额的企业战略,都可能丧失市场。数字产品的价值在于其可以被方便地复制、存储和传输。数字产品的生产商在做了最初的固定投资以后,生产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如果生产商连固定成本都收不回的话,产品质量就可能降低,或产品干脆退出市场。这意味着,数字产品价格一旦确定,固定成本就决定了达到收支平衡所需的最低销售量。因此,保护数字产品的核心在于防止数字产品的不正当复制和转手销售。
针对数字产品的上述三个特征,世界各国开始修改或调整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数字产品电子商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通过了《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唱片条约》,规定了一种新型权利——传播权,以适应数字化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可复制性带来的问题。著作权固有的保持作品完整权,可以控制数字产品的内容,解决可变形问题。唯独不可破坏性导致的耐用性问题,目前知识产权法还很难解决。数字产品的生产商只能借助合同的形式来限制转手销售或通过商业行为改变耐用性。
由于我国对有形知识产品的保护力度不够,所以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欠缺。例如,我国不承认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这使得我国软件盗版市场非常“繁荣”。如果通过电子商务来销售软件,其复制、转手销售或盗版将更加严重。因此,我国要发展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什么产品可以数字化,适合全数字电子商务;二是如何保护这些数字产品,防止“搭便车”行为。知识产权制度为解决这两个问题,提供了最佳方案。在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联系得更为紧密,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享有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能够尽快转化为数字产品。而数字产品的不可破坏性和可复制性,使得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应尽快创造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一方面是经济环境,尽快促使知识产品转化为数字产品,使得电子商务有更多的可交易的产品;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建立完善的保护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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