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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隐私保护问题的研究
2012-04-23 10:02:37 来源:BCP信用 商务信用
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21世纪是一个由原子向比特转变的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融合,带动了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

  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21世纪是一个由原子向比特转变的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融合,带动了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是依托因特网(Internet)而兴起的一种全新商务模式,也是未来商务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1]。

  电子商务它实际上是将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转移到因特网这一网络虚拟平台上进行。它的运行不仅仅是一个信息技术应用问题,更是一个如何将传统的交易规范移植于网络交易的问题。

  从技术上讲,电子商务是商事交易中一种媒介的改变,即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了传统的书面形式[2]。电子商务的快速成长必然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其独特的运作方式向现有的商务规范提出了技术、财务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挑战,其中电子商务中的隐私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

  1.隐私权及网络隐私的定义

  隐私权一词最早是由关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于1890年发表的一篇著名论文《隐私权》中提出的,演变至今,己成为一项公认的独立的人格权。国外理论一般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财物的决定”。

  我国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对网络用户而言,隐私权主要体现为次定是否向他人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个人信箱的权利,个人信息被收集前收到相关通知的权利,确保信息准确无误的权利,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等等。

  2.网络运营商行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

  ①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数据。计算机系统的运作原理决定了一定的信件被自动保存下来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未经许可以不合理的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信息,就会构成对该用户隐私权的侵犯。

  ②不当泄漏或故意传播个人信息。合法取得个人信息,但未经许可而不合理的利用个人信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滥用个人信息,则侵犯隐私支配权。

  ③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网络运营商应保证个人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隐私权决定了网络用户有权查询网络运营商收集的信息,更正错误的信息。

  ④非法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和非法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网络空间虽然是一种虚拟全间,但存在于其中的个人信息同样不得被侵扰、刺探或窥视。

  3.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运营商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侵害行为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因而有必要特别针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我们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①借鉴和吸收美国在《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中采取的通知方式。只要权利人向网络运营商发出了通知,告知在其所提供的个人主页或者BBS上有侵权信息,如果其在得到通知后没有证据表明这个信息没有侵权,那么他必须删除,否则权利人可以控告他;如果被指控方也发出反通知给网络运营商,担保他的言论并没有侵权。而网络运营商不能对这些言论是否侵权作出判断,那么网络运营商不必删除这些言论,其法律后果由发表言论者本人承担。

  ②网络运营商发布隐私政策声明。在醒目位置设置隐私政策声明栏目,以表明对用户隐私权的充分重视,并且在声明中包含有下列内容:绝不非法收集、披露、使用、传播个人信息的承诺,特定情况下收集、转移资料的可能性,网络运营商取得个人信息前的通知义务,用户查阅及改正错误资料的权利和程序,用户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网络运营商最方便的联系方式以及与隐私政策声明的链接。

  ③网络隐私认证。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说,行业自律是隐私保护模式的首选。因此,可以在该行业组建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的组织对其中的申请认证的网络运营商的隐私政策和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凡是符合隐私行业指引的网络运营商,可以通过认证,并可以在其网站或网页上张贴认证标志。这既有利于提高网络运营商的商业信誉,也可以增添用户使用互联网的信心,扫除消费商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忧虑。

  ④不断更新技术,保障数据安全。网络运营商可以研发或使用个人隐私偏好的软件,通过这些软件,用户可以发现这些是合乎隐私权保护要求的站点,哪些不是、从而决定是否浏览;或者通过这些软件,用户可以了解网上购物必须输入哪些信息,可以确定输入这些信息不会使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网络运营商应该不断更新技术,防止黑客的攻击。面临越来越多的黑客现象,对于个人数据安全的保护,网络运营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在众多案例中,井非黑客的技术高明,而是网络运营商的安全措施本身漏洞百出。

  3.结束语

  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电子商务的持续快速发展,给现行国际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中的隐私问题己成为日前关注的重点,我们应当认识到,总体上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同发达国家相比仍显落后。我国应大力推进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积极借鉴有关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出台中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以适应“网络经济”这一世界性的经济发展需要,并为建设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科学的、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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