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根据互联网数据中心最新数据显示,国内电子商务整体市场2009年交易额将达到34278亿元,比2008年将增长40%以上。未来10年,我国有70%的贸易额将通过电子交易完成。电子商务全新的运作方式对传统的商业经济管理模式和方法形成了巨大冲击。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税制的影响。
现行的税收制度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基础上,其中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现行的税收制度要求对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要素都是确定和可控的,但在电子商务状态下,商务活动空间虚拟、纳税人经常流动、课税对象边界模糊、课税环节地理位置分离、行为发生地点不确定,使作为现行税收制度赖以存在的要素,出现了确定性趋小、可控性降低、逻辑性减弱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动摇着现行税收制度的基础。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电子商务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虚拟性,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造成税务征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许多问题。电子商务背景下,主管税务机关难以确定,账簿、凭证管理难以实施,发票管理机制作用弱化,造成税款流失。
三、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这个新兴的虚拟空间里,对切实增长的财富应该如何征税,选择什么税种和税率,各国基于不同的利益考虑,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而网络空间里国界概念的丧失,也使国际税收协调变得更加艰难。
四、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居民收入管辖权原则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并重的方法,即就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因此而引发的国际重复征税通常以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而在电子商务贸易状态下,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通常来源地国对外国企业的经营所得,必须在该外国企业设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才能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征税。而在网络交易中,企业可以任意在任何一个国家设立或利用一个服务器,成立商业网站进行营运,常设机构的定义因此受到挑战。网站是否可以看做是常设机构?这在现有的法律中没有规定,实际操作起来非常困难。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已进入务实发展阶段,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条件逐渐完善,发展软环境初步形成,各行各业的电子商务取得可喜成果。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同时,如何开展有效的税收管理是我国税务机关有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我国有必要在税收政策与相关法律上进行研究,探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理论依据,并结合我国国情,设计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模式,为我国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提供完善的税收政策与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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