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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经营不规范问题值得关注
2012-07-13 14:13:29 来源:艾瑞
近几年,网络购物规模一直以50%的速度飞速增长,大量的食品生产商或者销售商开始通过网络销售食品,使食品安全风险进一步增加。据调查,在目前国内知名的近30家网络购物网站中,食品经营占据了重要位置。

近几年,网络购物规模一直以50%的速度飞速增长,大量的食品生产商或者销售商开始通过网络销售食品,使食品安全风险进一步增加。据调查,在目前国内知名的近30家网络购物网站中,食品经营占据了重要位置。从销量看,网上商铺销售食品数量较大的有5种,即茶叶、小食品、土特产品、奶粉、母婴用品。其中,仅在一个著名的网络购物网站,就有2.12万家专门从事食品销售的网上店铺,网上店铺经营的食品种类平均达二三十种,有的甚至经营141种食品,月销售额高达20多万元;仅在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周,该网站就在上海销售月饼总价值185万元,规模之大可见一斑。

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不规范

1.经营主体资质信息未公开。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依照上述规定,一些网络购物网站也就“亮照经营”进行了详细说明,要求网上店铺将自己的营业执照信息公示在网页的显著位置供消费者查看,但普遍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未在审查环节实施严格审查和把关。在比较宽松的“准入”环境中,大量的网上店铺不公开自己的营业执照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存在主体资格不规范以及无照经营的问题。

2.《商品详情》栏内的内容填写不完整。

网上店铺销售食品与销售其他商品一样,通常设置《商品详情》一栏,对所销售的食品以及售卖方式进行详细说明。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食品应当清楚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品牌、规格、厂名、厂址、计价单位、等级、食用/贮存方法、净含量、配料表及是否通过相关认证等内容,食品标签的使用应当符合专项法规的要求。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中,消费者无法看到食品实物,《商品详情》便成为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渠道。但据调查,许多网上店铺在《商品详情》一栏,只是随意填写若干项内容,而且填写不规范,有的甚至只字不填,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隐患。

3.广告用语存在虚假夸大宣传问题。

在网络环境中,人们喜欢突出个性,张扬个性,这一风气也直接影响到了网络食品经营行为。许多网上店铺对自己销售的食品作虚假夸大宣传,使用绝对化语言,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最低价”、“网络第一家”、“百分百”、“顶级品质”、“纯手工制作”、“纯天然饮品”、“国际航班头等舱唯一指定品牌”、“最专业第一店”、“网络最具人气美食”、“全网最大最专业”、“正品只此我这一家”等不规范的广告宣传用语随处可见。

4.食品运输环节存在问题。

在传统经营环境中,食品运输主要发生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实行的是整车大宗运输。在网络环境中,食品运输主要发生在网上店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主要通过邮递公司的速递服务来实现。据调查,许多邮递公司在接到网上店铺的订单后,并不对食品类货物采取隔离的单独邮寄方法,而是与其他商品混装运输,实行大小货物混装送递。这样,就难以保证食品的特殊贮存环境(比如冰皮月饼需要低温冷藏),导致大小货物挤压、包装破损、食品变质。

5.经营者健康状况无保障。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网上店铺通过网络销售食品,在进货渠道、食品运输和食品贮存环节与传统的食品经营方式基本相同,很难判断是否规范。有的食品还属于网上店铺经营者自己制作的特色食品或者地方土特产品。这样,难免存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问题,难免存在食品运输、食品贮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问题。据调查,由于“准入”环境宽松,大量的网上店铺经营者并不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也不要求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这样,就对网络销售的食品特别是散装食品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网络经营的几类特殊食品容易存在问题

1.散装食品。

散装食品是网络经营食品中最常见的食品类型,而且散装食品的种类包括了肉干、果脯、坚果、乳制品、茶叶等,在储存环境、盛放容器、隔离设施等硬件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食品贮存规定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网上店铺经营者在对散货进行重新包装销售时,不加贴载有产品信息的标志或标签,或者只是加贴自家网店的标志。另外,由于包装密封不严,很多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消费者提出质疑时,不少网上店铺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比如,将干果内出现虫子解释为口味甜美,未打农药,虫子才会生存;将土特产品表面附着尘土解释为出于保证原味的需要,采用纯天然工艺,不经过清洗与烘干所致。

2.进口食品。

借助于网络的无边界性,网上店铺可以经营世界各地的食品,消费者也可以享用各种美食。但据调查,网络购物网站对于网上店铺经营进口食品并未严格要求,只是简单地提出若干原则,使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进入流通环节。比如,一些进口奶粉等婴幼儿食品由网上店铺经营者自己直接从国外带回,未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测;一些进口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更是无从谈起。有些经营者以航空运输凭证作为食品的质量依据,根本无法证明进口食品的可靠来源。

3.自制食品。

目前,有不少的网上店铺经营者销售小食品、霉干菜、腊肠、调味品等自制食品。这些自制食品没有任何标签,经营者只是将所售食品的加工要点、品尝心得以文字形式登出,再将自制食品拍摄成精美图片放在网上,消费者很难了解其真实的生产环境、生产工艺和生产人员的健康状况。在一定程度上,网上店铺销售自制食品成为“三无”产品的重要销售渠道。

笔者认为,在努力完善法规政策及相关监管制度的同时,工商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指导,引导和督促网络购物网站履行相应的监督义务,在受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办网上店铺的申请时,要求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在日常管理中,要求网上店铺经营者实行“亮照(亮证)经营”,并提供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证明文件,确保其来源可靠、质量合格,规范食品运输行为,营造安全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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