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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2012-07-29 21:59:10 来源:义务在线
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义政办发[2010]13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此申报实施细则。

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义政办发[2010]13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此申报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适用范围:我市从事电子商务企业或社会团体。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指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分为销售型和服务型。包括:从事商家间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企业对企业)、从事个人网上购物的企业(企业对消费者)、为网上交易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企业(第三方平台)和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软件开发、物流、培训等服务的电子商务配套企业。

二、使用原则

坚持扶持重点、示范带动原则;坚持科学规范、效益优先原则;坚持严肃政策、公开公正原则。

三、基本条件

享受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依法在我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并在国、地税部门登记纳税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其中销售型电子商务企业需在互联网上开展核心业务,如网上营销与销售、与客户联系、获取定单等,网上定单获取率(网上定单占定单总数的比例)与网上销售率(网上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均达80%以上。

四、申报审核

1.市场贸易发展局在每年1-3月份集中受理上一年度补助和奖励企业的申请;培训项目需提前申请。

2.市场贸易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情况和支持重点,对受理项目进行考察、评审评估,提出是否支持的初步意见;需要公开的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3.市场贸易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资助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核,并结合公示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财政局,财政局根据相关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4.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立项的项目,待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实际投资给予补助。电子商务示范单位的评选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和奖励。

五、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按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2010】102号)的规定,市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奖励的,要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追究责任,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同类资金的资格。

六、申报材料

申请扶持(奖励)资金需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义乌市电子商务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ICP备案登记证明等正、副本复印件、上年度纳税证明、平台企业提供收费注册用户数证明。

(三)其他有关材料(见附件2)。

七、其他事项

1.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电子商务法人企业指工业企业内部的信息技术咨询、网络技术服务、电子商务运用等业务,通过引导进行业务剥离,并成立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分离时间按所分离公司工商注册日期为准。

2.企业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的补助,待项目完工并通过电子商务专家组验收后予以一次性拨付。

3.电子商务楼宇须由法人企业或社会团体进行组织管理,其建筑楼宇单体使用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电子商务楼宇实际运行时间按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超过80%之日开始计算,如期间电子商务楼宇连续两个月入驻率低于80%的,则从入驻率再次达到80%之日重新计算。

4.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会费收入、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收入均以纳税申报数额为准。

5.企业首次申请奖励后又达到政策设定奖励高一档次标准的,则增加前后奖励档次差额的部分(就高不就低)。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在连续予以奖励的三年内,其各年度日均资金流量均应超过300万元,如未达到该标准则停止该年度奖励。

6.电子商务示范单位每年评选20家,其中第三方平台企业、电子商务服务机构、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等领域各选2家,自建企业网站或依托其他平台的网商共14家。获选企业两年内不重复参加评选。(评选标准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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