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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从国外立法对虚拟财产规制
2012-10-28 21:37:46 来源: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

虚拟财产也是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来源:天津网-数字报刊 关键字:虚拟财产;虚拟物品;财产权利;虚拟货币;继承法 法律分析:国鹏律师事务所

前不久,一位24岁的淘宝皇冠淘宝女店主猝死,而辛苦经营起来的网店在她离世后被系统关闭,此事再次引发“虚拟财产是否可以成为遗产”的热议。

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上半年,个人网店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200万家,C2C和B2C网购交易额达到2千亿元。那么,对于如此庞大的虚拟财产,我国法律对其继承是如何规定的?国外法律又如何规范?我们应如何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呢?

虚拟财产的界定

记者:日前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再次受到关注。请问,法律上对虚拟财产是如何界定的?其特点是什么?

律师姜香春:目前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学理界一般认为:虚拟财产是指依附于网络空间能够为人所支配,并且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有一定独立性的非物化信息资源。虚拟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用户账号密码类,如常用的QQ号、MSN号、微博账号、微信账号、邮箱密码等;文件视频,如网络硬盘里的资料、个人网络相册,还有一些与信函相关的内容、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学理界一般认为虚拟财产具有如下特性:

首先具有依附性。虚拟财产产生并储存于各种网络设备中,它以一种非物化形式,依赖于一定的载体,实际上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外在形式为文字、数字、声音、图形、图像等客观存在的数据。

其次具有价值性。用户花费现实货币购买网币,通过大量时间精力取得游戏设备,又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买卖将其转换为现实货币,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不言而喻。

再次是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是指它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例如,网络游戏装备,它的存在虽然依附于网络设备和游戏本身,但是能够将其独立分解出来进行线下交易。

最后具有可支配性。虚拟财产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并占有和使用。

虚拟财产继承仍有困难

记者:淘宝店主去世后,虚拟财产能否成为遗产引发了各界争议。那么,虚拟财产是否能像著作权等其他无形财产一样被继承呢?我国《继承法》遗产范围是否涵盖了虚拟财产?

律师刘妮春: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我国《继承法》第3条中对遗产作了列举式规定,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的公民所有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遗产范围,所以虚拟财产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仍存在很大争议。

目前至少那些具有一定价值的虚拟财产,比如网络游戏装备,由于其本身的一些特性,它体现的价值是能够被玩家所支配,并能在网上进行交易,能够转换为现实中的货币。此种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中的一种,应当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但是对于因玩家意外死亡,虚拟财产能否被家属继承或者运营商是否给予家属适当补偿方面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我个人认为,这种虚拟财产符合《继承法》第3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受《继承法》的保护。

目前,实践中,虚拟财产继承遇到困境的原因之一是,网络运营商通过服务协议排除了对虚拟财产继承的权利。有些购物网站的运营商明确规定网店不允许转移给他人,这意味着,店主过世,饱含店主心血的网店有可能就从此消失在虚拟中,从而导致店主的虚拟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

国外立法对虚拟财产的规制

记者:国外立法对虚拟财产继承是否有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张克:美国、德国、韩国等一些国家已有关于虚拟财产的立法。

美国、德国等国家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的遗产继承权。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在2010年11月1日通过了一项法律,将虚拟财产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比如对上传的数字像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等,如死者在生前没有就去世后的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处置说明,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它的合法继承人;在德国,数字遗产是按照普通继承财产统一管理的,在认证有金钱价值时,在死者死后10年内,其数字遗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法律保护。

在韩国,直接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具有物的属性。韩国法律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场所,而无权对其做肆意修改或删除。因此,在韩国法律中,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财产本质上并无差别。韩国把虚拟财产等同于“电子货币”,具有物的属性。

完善立法保护虚拟财产

记者:对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我国应如何进一步完善立法?

律师李宁、孙宝贵: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有关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1.通过修订《继承法》,将虚拟财产纳入遗产范围。即可以在《继承法》第3条遗产范围内增加一项虚拟财产,抑或是通过对该条第七项这一弹性条款作补充解释,将虚拟财产认定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立法上明确虚拟财产属于遗产范围能被合法继承。

2.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民法》、《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中有关财产的解释,将虚拟财产认定为一种无形财产,公民对其享有财产权,以使公民能合法继承虚拟财产。

上述有关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建议都涉及继承人和网络运营商,而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它不同于传统的继承法律关系,因此我们应进一步细化继承人和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

-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继承人享有接受或拒绝财产继承的权利;要求网络运营商协助其完成继承的权利;取得和请求分割财产的权利等。

义务:继承人负有举证证明被继承人对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自己与死者具有真实的身份关系等证明义务;及时办理继承的义务;遵守规则及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等。

-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

义务:网络运营商负有对继承人资格积极审核的义务;负有协助继承人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完成继承的义务等。

权利:为了平衡继承人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利益,赋予网络运营商一定的权利,比如,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继承人继承的虚拟财产进行维护,合理变更其获得方式;对于长时间不使用的账户进行合理回收等。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贯穿人们衣食住行的今天,虚拟财产已经进入人们的生活。随着《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不断完善,虚拟财产将进一步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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