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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信用认证,不适用《认证认可条例》
2010-11-26 00:00:00 来源:BCP
我国首个《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于2010年10月29日公布试行,根据《规则》的定义,电子商务信用认证属于第三方机构开展的信用评价工作,与《认证认可条例》关于认证工作的定义完全不同;电子商务信用认证工作也无法纳入《认证认可条例》界定的认证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认证的定义是,“本条例所称的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性评定活动。”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对电子商务信用认证的定义是:电子商务信用认证是指由独立第三方、国家级的机构,按照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采用科学的方法和合理规范的程序,从商务信用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进行真实性审查、信用状况评价、信用行为巡查工作,并以简明的符号和数字表示出来,给消费者、合作伙伴、交易对象和政府管理部门等机构提供参考。 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跟《条例》中所界定的认证本质不同: 其一:认证目的不同 《认证认可条例》界定的认证的目的是证明企业的产品、服务或管理体系是否达到一定的技术标准,是关于是否达标合格的评定。 《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界定的认证的目的是从商务信用的角度评估网站及其经营企业的履约能力和偿付风险,指导消费者或交易方判断履约风险。 其二:认证范围不同 《认证认可条例》界定的内容范围为: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等做出的合格性评定活动。并以证明是否达标作为认证结果的体现。 《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界定的信用认证是对电子商务网站和网店(会员)的履约能力和偿付风险进行专业化评估,并以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作为认证结果的体现。 其三:工作机制不同 《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认证的基础是技术规范(标准),工作内容是根据标准判断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合格。 电子商务信用认证是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履约能力与偿付进行专业评估,不属于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范畴,也不存在企业信用是否达标的技术标准。无法也不可能也通过技术标准来证明哪些企业是诚信的,哪些企业是不诚信的。 其四:认证结果不同 电子商务信用认证结果分为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是随着企业的商务活动而动态变化的,有良好信用记录就上调信用等级,有不良信用记录就下调信用等级。 电子商务信用认证有统一的信用规范、信用评估指标和模型,本身属于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建设工作,主要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开展。 由此,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虽然也称为“认证”,也有证书;但无法纳入《认证认可条例》界定的“认证”范畴。其实,当前社会存在的许多认证工作都不在《认证认可条例》界定的范畴,比如实名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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