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维时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履行合同义务 致加盟商利益受损
2015-04-22 16:36:56 来源:原创
企业名称:北京易维时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2011)高民终字第279号
赵瑞铜与北京易维时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特许经营纠纷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解除合同,返还代理费46000元。二审认为原审事实认定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故改判撤销合同,返还代理费46000元。
2009年9月3日赵瑞铜与易维公司签订了《区域代理协议书》,并向易维公司交付了46000元。协议签订后,易维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赵瑞铜认为其受到易维公司的虚假宣传,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特许经营合同。
协议签订后,赵瑞铜已依约向易维公司支付了代理费,易维公司亦应依约履行国内市场的开发、推广及品牌形象宣传、为赵瑞铜提供相关的经营技术资产、为赵瑞铜提供新产品的技术培训、并为提升品牌形象和增加赵瑞铜效益而进行不定期广告宣传等义务,现易维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上述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其具备履行上述义务的能力。由于易维公司在该份协议中描述的自身企业能力与其协议履行中的客观表现严重不符,易维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易维公司与赵瑞铜签订的《区域代理协议书》撤销后,易维公司应当向赵瑞铜返还基于此合同所取得的46000元代理费。
法院判决:(2011)高民终字第279号
赵瑞铜与北京易维时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特许经营纠纷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解除合同,返还代理费46000元。二审认为原审事实认定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故改判撤销合同,返还代理费46000元。
2009年9月3日赵瑞铜与易维公司签订了《区域代理协议书》,并向易维公司交付了46000元。协议签订后,易维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赵瑞铜认为其受到易维公司的虚假宣传,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特许经营合同。
协议签订后,赵瑞铜已依约向易维公司支付了代理费,易维公司亦应依约履行国内市场的开发、推广及品牌形象宣传、为赵瑞铜提供相关的经营技术资产、为赵瑞铜提供新产品的技术培训、并为提升品牌形象和增加赵瑞铜效益而进行不定期广告宣传等义务,现易维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上述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其具备履行上述义务的能力。由于易维公司在该份协议中描述的自身企业能力与其协议履行中的客观表现严重不符,易维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易维公司与赵瑞铜签订的《区域代理协议书》撤销后,易维公司应当向赵瑞铜返还基于此合同所取得的46000元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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