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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艺宝贝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后不予退还所缴款项
2015-04-28 17:21:28 来源:原创

 理性投资,妥当经营


理性需要相对感性来理解,但又不是感性的无节制挥霍。

契约需要行动来升华,但又需要理性的引导。

合作需要的不紧紧是励志的口号,当矛盾是在两个或更多陈述、想法或行动之间的不一致时,双方应无善恶之分,在逻辑中,在口语和辨证法中,就应该本着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法院判决:(201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46号

 

李美英与上海创艺宝贝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签订了授权经营合同一份,授权经营期限为五年,但是李美英两年后仍未开业经营,并于2013年4月23日发邮件至创艺宝贝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其所缴纳的授权金16万元的70%11.2万元和保证金5万元,共计16.2万元。创艺宝贝公司不予返还。

李美英起诉至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美英胜诉,创艺宝贝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李美英与创艺宝贝之间的授权经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乙方(李美英)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创艺宝贝公司)在扣除自缴款日起7日内计算的实际发生费用后退还剩余授权金。超过7日至正式开业前这一范围,乙方请求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款项的30%后退还剩余部分;如乙方已经接受经营培训的,授权金不予退还。

而李美英两年后仍未开业,应当属于超过7日至正式开业前这一范围,因此创艺宝贝公司应当返还全部款项的70%。但是创艺宝贝辩称,这一解除权应该经过创艺宝贝的同意才能解除合同,但是由于这一条款写在李美英的权利项下的,那么就应该属于李美英的权利,不应该还需要经过创艺宝贝公司的同意,并且在合同中也并未体现出需要经其同意,因此法院对这一说话不予认可。其次创艺宝贝称李美英两年未开业有违商业常理,开业前这段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所有款项不予返还。但是合同并未对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开业做出规定,并且李美英也没有参加被告组织的任何培训,因此不予采纳。最后,全部款项应该包括保证金,因此二审法院判决创艺宝贝公司返还李美英全部款项21万元的70%,共计14.7万元。

且不说双方在选择特许经营关系的同时是如何接洽和交流的,也不纠结特许经营中彼此的态度中忽视了特许经营是一种持续性关系。就单纯从解决问题的方式,为什么不能从责任感和幸福感的传递的角度去出发呢,希望在日后的特许案例中可以看到的是合理利用每一个成员的知识和技能协同工作,解决问题,达到共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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