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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蜀九香餐饮有限公司品牌商誉受损造成对加盟商的违约
2015-04-28 17:27:48 来源:原创
没有永远的朋友,仅有永远的利益


当客户实施购买行为时,他是在购买利益。

所以,客户追求利益。知道客户在追求哪些利益,我们就能更好地组织营销组合。

当把产品解释成了利益,在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很多产品会有相同或者相似特征,那些能指出这些产品的利益而非特征的特许人,与其竞争者相比,会有一个心理优势。

而特许和被特许的利益往往突出表现的就是标准利益、连带利益、特殊利益。

也就是现在直到永远之间的关系。


法院判决:(2011)川民终字第249号

杜根达与成都新蜀九香餐饮有限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蜀九香违约,支付违约金40000元。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9年3月24日,杜根达(乙方)与新蜀九香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经营合同及六份附件,后因成都电视台曝光新蜀九香所使用的“大丰香油”为潲水油和地沟油导致大量的媒体负面报道,营业额下降,品牌价值受损、商誉下降,但事实上时隔十数天便得以澄清,大丰香油并非潲水油,而是无危害的勾兑油,使消费者得以将新蜀九香公司所用油料与潲水油相区分,降低关注度。杜根达认为其利益受到了损失,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但“大丰香油事件”由于新蜀九香公司积极宣传、澄清,并以多种方式增加品牌价值,积累正面评价,因此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杜根达未举证证明其因该事件遭受严重亏损而致无法经营,对于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按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经营合同的约定,“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社会影响,违约方应按加盟费的50%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作为特许人的新蜀九香公司应当负有维护特许经营品牌价值、商誉,防止其受损的义务。大丰香油事件导致大量负面报导,致使蜀九香品牌价值受损、商誉下降系不争的事实。新蜀九香公司确实已构成违约。
     因此,新蜀九香公司应依双方的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大丰香油事件发生后,新蜀九香公司采取发放2万元广告费、降低主要原料10%-15%的价格等方式,积极挽回影响,弥补杜根达损失,酌情调整违约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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