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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夏乐都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千万别变成一锤子买卖
2015-04-30 18:33:41 来源:原创


只做一次生意。多指价钱贵,货色次,服务态度不好,
顾客不愿再来打交道。
我们的战斗道路还长,一锤子买卖能行吗?

    


法院判决:(2012)一中民终字第14291号

李玲与北京夏乐都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李玲与北京夏乐都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夏乐都退还李玲合同款90000元。夏乐都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3月26日,李玲向夏乐都公司交纳了定金2万元、补款7万元。2012年3月27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授权李玲在河北承德市经营“非常爱”换面鞋系列产品。李玲认为夏乐都隐瞒了“非常爱”商标未注册的情况,是欺诈行为,请求撤销该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作协议》载明夏乐都公司拥有“非常爱”商标所有权,授权李玲使用“非常爱”商标,但该商标实际上并未注册,该行为足以使李玲对“非常爱”为注册商标产生错误认识,夏乐都公司对此负有过错,属于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夏乐都公司依约向李玲收取费用9万元,对于该部分款项,夏乐都公司应向李玲予以返还。同时,李玲对于其依约从夏乐都公司取得的货物亦负有相应的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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