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莱斯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隐瞒其不具有特许经营主体资质
2015-04-30 18:46:06 来源:原创
有一说一,怎么识别特许经营中的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 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否则将处以广告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韩国罚10倍以上,所以更多的中国人都喜欢飘洋过海去找对商品食品的信任。
扪心自问,我们能不能良性经营,合理竞争,自给自足。
发人深省,由谁做起呢?
法院判决:(2010)一中民终字第2772号
李国疆与苏格莱斯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苏格莱斯公司返还李国疆代理费73188.05,赔偿李国疆经济损失1939元。苏格莱斯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8年5月24日李国疆与苏格莱斯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苏格莱斯健康食品代理合同书》,交纳代理费10万元(后苏格莱斯公司退回2万元代理费)。后李国疆认为苏格莱斯公司对其实施了欺诈行为,请求解除合同。格莱斯公司与李国疆签订代理合同书时,苏格莱斯公司刚成立两个月,既未取得注册商标,亦未在商务部门进行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登记,更不可能具有两家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苏格莱斯公司未将上述情况告知李国疆,故苏格莱斯公司对李国疆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苏格莱斯公司表示在门头沟和海淀各有一家直营店,但没有证据证明。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故苏格莱斯公司是在不具备相应资质且又未向李国疆说明的情况下与李国疆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李国疆有权要求解除。苏格莱斯公司返还李国疆代理费73188.05,赔偿李国疆经济损失1939元。
法律约束是人民的工具,对于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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