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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2-07 09:20:1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18〕4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开
“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确保全区顺利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精简涉企证照,强化事中事后综合监管,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突出照后减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尽可能减少限制经营类审批事项,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促进放管结合。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要管好、管到位,做到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着力实现管理重点从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落实监管责任。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市场管理模式,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建立健全与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不断强化日常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无缝衔接。

坚持依法改革。按照国家总体部署,依法推动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要按法定程序修改后实施,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

(三)工作目标。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并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最终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提供最大便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改革范围及方式

(一)改革范围。“证照分离”改革涵盖全部市场主体(含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审批事项。前期实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地区及事项,一并纳入此次改革范畴,执行全区统一确定的改革事项、改革方式及要求。

(二)改革方式。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按要求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如发现企业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予以纠正或处罚。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已确定的“证照分离”改革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及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所需材料、审批时限及流程等,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进一步压缩企业办事环节。

三、工作任务

(一)认真梳理行政审批事项,做好顶层设计。对照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逐项梳理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我区的审批名称、审批机关、审批层级、审批范围、规范表述等内容,明确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范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核准相关工作。

(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通过“证照分离”改革,区分“证”“照”功能,明确营业执照一般经营资格及许可证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资格的法律地位及特定属性。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努力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切实厘清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优化监管方式。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逐项制定全区统一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由自治区工商局汇总、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2.创新监管手段。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全区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

3.注重监管实效。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逐步建立统一的“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四)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信息归集共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托自治区统一的跨部门涉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行政审批信息、监管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的归集共享、业务协同和全面应用。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要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自治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共享和推送“证照分离”相关信息。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建立健全“证照分离”改革组织协调机制。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担负所承担的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在国家要求的时间前完成改革任务。

(二)注重宣传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海报等多种媒体,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扩大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改革指导与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面对群众的窗口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证照分离”改革纳入重要考核事项,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对落实到位、大胆创新、积极作为的适时给予表扬激励,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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