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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执行环节更重要
2016-01-19 09:50:37 来源:中国科学报
近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向269个单位和个人集中发送限制消费令,俗称“限高令”。具体消费限制包括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或高档装修房屋;

近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向269个单位和个人集中发送限制消费令,俗称“限高令”。具体消费限制包括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或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

 在发布限制消费令的同时,朝阳区人民法院向携程、去哪儿、途牛三家互联网旅游服务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要求,对被“限高”的109名个人、80家单位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凡涉及限制高消费内容的,一律不提供相应的预订和定制服务。

“互联网+执行”的新尝试

据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殷兵介绍,朝阳法院此次举措目的在于更大限度地压缩被执行人的舒适空间,以切实维护申请人权利。向互联网旅游服务企业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全国法院尚属首次,此尝试旨在开辟新路径以多方位限制被执行人消费行为,提高执行威慑作用。目前,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得到携程网、去哪儿网等单位的积极回应。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最高人民法院这些年就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作出了一些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权延伸出司法判决的法律效力问题,判决生效后即具有执行力,当事民事案件判决执行难是当前中国司法界面临的一个大难题。“被执行人不执行,或通过其他的变通方式抵制法院的判决,或消极抵制,都会导致法院判决无法得到充分的履行。近些年来,法院一直在探索怎么推进‘判决执行难’的问题。目前最高法院结合互联网新的发展形势来解决这个问题是将法院的判决坚实地落到实处的一种方式。此举可以让胜诉的一方权益得到保障,而败诉的一方能够履行其法律义务。”李晓兵说道。

李晓兵进一步解释,对债务人消费行为的限制是有范围的,并不是对其所有消费行为的限制。“该‘限高令’主要是债务人在没有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端消费。不能让其一方面欠着巨款,另一方面又进行高消费,这是不符合其财务状况的。任何人都不应该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更不能因为其不合法的行为而获得利益。”

据悉,在最高法院联合各部门作出这个司法解释之后,各法院将按照此司法解释在其职权范围之内执行。各法院可以将“老赖们”的债务情况同互联网消费企业联合发布出去,这些互联网消费企业有配合的义务。

从已经取得的效果来看,此举对债务人还是有一定威慑作用的。在朝阳法院公布名单之后,名列名单的歌手张行已告知朝阳法院执行法官,他已将83万余元打入朝阳法院账户。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西方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时间比较早,各个行业征信调查的获取渠道、可信度等等都比较完善,所以社会各部门都将其作为重要的参照系。”李晓兵说。

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者限制其高消费也是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个环节。“但发达国家的措施更细致、更具体。”

比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采取的是政府驱动型模式。这种模式多借助于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强制金融机构定期将信用信息数据提供给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而美国、加拿大、英国则采用市场驱动型模式。征信机构以营利为目的来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仅美国目前就有400家左右的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日本采用的是行业协会驱动型模式,由行业协会建立征信机构,并从事征信业务,实行会员制。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非营利的银行会员制机构,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会员银行可以共享信息。

李晓兵强调,在努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也要重视体系本身的合理性问题。我国现阶段的一些垄断性企业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而由于反馈机制的建立不完善、反馈渠道不畅通,也不否认有个人信用“误打误伤”的情况发生。“信用体系本身建设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应该得到治理和改善。”李晓兵举例道。

社会信用不应泛道德化

近日网上也流传着一则消息,称:供暖费缴纳情况将加入个人征信系统,和银行系统联网,如果因为不缴纳供暖费而影响个人信用,买房贷款都将受影响。

尽管这则消息后来被辟谣了,但也引起了部分人的忧虑:作为一个商业概念的“信用”,如果跟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挂上钩,不免有泛道德化的倾向。

在陕西师范大学教授尤西林看来,如果从纯粹经济或商业的角度来说,信用缺失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风险,这并不涉及道德问题。“但是信用问题本身是需要道德要求作为背景的。无论是社会公民个人或者企业法人制度,它们都应当在现代社会交往中保证遵守法律、不成文法和习俗。

这种遵守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道德问题,当私人道德被普遍化为公共伦理时,如果后者没有制度支撑,往往就会处于一种“自生自灭”的状态。

“不良信用记录”在国际的商业和社会交往中也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制度化措施。“其一方面涉及制度化的约束,另一方面也涉及道德。我们不可能将二者剥离开来。”尤西林说,“人文伦理和社会规范的结合是现代社会想要正常运转必须结合的两个方面。这是信用体系建设中很重要的一环。”

“信用体系是为社会向好的发展提供基础性支撑的一种制度。其建设应该是一个逐渐成熟、完善的过程。最终要让公众不觉得是负担,而是增进社会整体成熟的、不可或缺的一种制度建设。应该让大家觉得有了社会信用体系制度,社会生活变得越来越有秩序,而不是越来越麻烦了。”李晓兵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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