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诉 | 邮件投诉 | QQ投诉 | 4006-400-312
当前位置:资讯首页 > 维权知识 > 正文
    
 维权知识:消费者维权不要错过诉讼时效
2011-08-31 16:00:58 来源:中国市场秩序网

  【案例】

  鞍山市市民王先生花24万买来名贵金表,出现问题需要维修,维修店以非原厂出品为由拒绝服务。维权、上诉之后,24万元的名表仍是一件废品。

  2005年11月18日,王先生花24万元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只18K金劳力士手表,并拿到了商场提供的该表外观件经过改装的检验鉴定证书。 2009年,手表出现问题,王先生去特约维修店进行维修,结果因非原厂出品遭到拒绝。王先生一气之下将手表拿到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结果更是不能让他接受:该表为仿制劳力士手表。王先生将该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并一倍赔偿。

  律师:王先生购买手表时,该商场出示的检验报告中明确说明该表外观件经过改装,据此应认定王先生买表时已明知其所购买的表系外观经过改装的劳力士手表,非原装产品。

  如果王先生认为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权利的主张。事实证明其并未在此后的两年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这意味着王先生失去了诉讼的胜诉权利。

  法律术语速递: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时效: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