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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P信用投诉中心:购置商品房注意维权
2011-09-01 09:18:27 来源:中国市场秩序网
房子是人生中最大的事情之一,但是现在社会上诈骗和欺诈的行为甚多,所以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房时一定要注意维权。

  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讯 房子是人生中最大的事情之一,但是现在社会上诈骗和欺诈的行为甚多,所以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房时一定要注意维权。

  “ 那样的房子怎么能住进去!”双辽市的白女士向报社打来投诉电话,“虽然我与某房产开发商签有回迁协议,让我们再交17万元就可以入住新房,可是他们建房子不符合规划设计,还有严重的裂缝,如果搬进去以后出了安全问题怎么办?”

  不断有业主质疑商品房的质量,那么,房屋质量为什么会这么差呢?

  有些开发商往往以低“起价”当诱饵,诱导购房者。可是,为了节省成本,开发商在施工中采用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材料或无资质的施工者,直接导致部分商品房质量低劣。后期配套设施跟不上,燃气、供水、供暖等该通的不通。也有的开发商为掩人耳目,故意将居住面积写大,公摊面积写小,将公用面积重复分摊等。还有的开发商搞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或合同违约、承诺不兑现。

  购房者怎样为自己维权?相关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据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臧志军律师说,因为信息不对称,种种购房陷阱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普通消费者与实力比自己强大得多的开发商对抗时,往往是受害者。由于购房群体的松散性也难以组织在一起,形不成有效力量。而许多开发商是当地纳税大户,与各方面有着根深蒂固的关系。

  记者采访了长春市吉扬法律服务处的马扬律师。他说,对于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买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并可请求房屋开发商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规定,房屋交付后,买受人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赔偿损失。

  “对于房屋的一般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马扬说。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对于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即使不属于主体结构方面的问题,但对正常居住使用有严重影响的,买受人也可以要求退房。

  臧志军律师还说,由于一些开发商不讲诚信,买房从一开始,就可能设计好陷阱了,表面来看,是一些合同条款存在陷阱和欺诈或恶意违约,但事实上,最根本的顽疾在于社会诚信不够。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主要表现在房地产商广告误导倾向严重,而消费者却受专业知识缺乏的限制,加上绝大多数人是第一次购房,经验不足,使得自我保护措施不力。此外,法规尚不完善,造成维护购房者利益的事时有发生。

  臧志军律师特别提醒,维权应以防为主,将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在签合同的阶段。如果允许,可以委托律师对开发商的实力和信誉进行调查。签合同时,应逐条认真把关。

  购房者在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之后,首先要注意保存有关证据,如拍摄相关照片,并书面记录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失情况等,尽可能请物业管理公司、邻居、或居委会有关人员签名证实。购房者可以用挂号信的形式向开发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开发商前来修复。接下来的每次修复情况,包括修复时间,具体人员采取的措施及修复效果等都作好书面记录并请相关人员签名。最后,购房者可以据此向开发商据实索赔,如购房合同中有赔偿约定的按约索赔。消费者在决定提起诉讼时应当注意不要超过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及时到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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