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知识:认购协议具备条件可视为买卖合同
2011-09-05 10:58:02 来源:中国市场秩序网
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讯 杨先生:2003年,我和一家开发商签订了一处预售商品房的认购书,并交付购房定金2万元。后来,我多次要求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开发商以“等房屋建成后,肯定有你的”为由,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05年,房屋竣工,我多次催促开发商交付房屋,但开发商认为我们双方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拒不交付房屋。现在,我该怎么办呢?
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讯 杨先生:2003年,我和一家开发商签订了一处预售商品房的认购书,并交付购房定金2万元。后来,我多次要求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开发商以“等房屋建成后,肯定有你的”为由,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05年,房屋竣工,我多次催促开发商交付房屋,但开发商认为我们双方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拒不交付房屋。现在,我该怎么办呢?
BCP信用投诉中心了解,律师解答:从一般情况来看,杨先生和开发商签订的是认购协议,该认购协议是为了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从合同,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主合同。
开发商拒绝和杨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认购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向杨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如果认购协议的内容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BCP信用投诉中心获悉,只要杨先生符合以上条件,开发商在有条件交房的情况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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