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讯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昨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
刘俊海认为,此次修改应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囊括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建议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和对“网上交易”等三类产品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等。
将保护精神商品的消费
刘俊海说,曾经有消费者因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而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汽车属于奢侈品而不属于消费品。“消费品的范围应当放得更大。”刘俊海认为,修改后的消法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
建议提高商家举证责任
刘俊海称,“我认为立法者应当本着向弱势群体包括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商家的举证责任。”
三类商品交易适用后悔权
“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刘俊海认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希望引进产品召回制度
“我们希望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引入产品召回制度。现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决点到点的问题,而召回制度则是解决点到面的问题。所以召回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更为根本。”
提高广告欺诈违法成本
刘俊海介绍,修改后的消法应当提高广告欺诈的违法成本。“现在对于广告欺诈的处罚,大多停留在工商局的罚款,这远远不够。还要追究广告代言人等的责任。尤其对于在黄金时段播出的儿童不宜的广告要加大处罚力度。”此外,刘俊海还称,新消法可能将引进消费者有奖举报制度。 据成都商报
重庆落地
“后悔权”可带动低迷楼市
我市专家称应规定“后悔权”适用范围和时限
对于消法中即将引入的“后悔权”,重庆经开区工商分局分管消委工作的副局长王飞雪认为,无疑将造福消费者,同时还可带动低迷的房地产市场。但他同时认为,应该出台细则规定哪些范围可适用“后悔权”。市消委投诉部主任喻军也称,“后悔权”应该有时间限制。
“后悔权”造福消费者
王飞雪称,在经开区工商分局今年1~5月的消费投诉中,有三成以上都是房地产纠纷。“消法中引入买房‘后悔权’,对消费者来说,绝对是件好事。”王飞雪表示,房屋这么贵重的一件商品,却不能享受普通商品能享受的退货,明显不合理。此外,在目前地产业相对低迷的情况下,该法规的出台,可促使消费者更加放心的买房,其拉动消费的作用不可小视。
王飞雪分析称,当然在“后悔权”的适用上,还应该出台相应的细则,明确哪些情况或理由可适用后悔权。
后悔时限成执行关键
市消委投诉部主任喻军表示,买房后悔应该有期限。不可能今年买的房子,明年来后悔。“包退”的时间有多长,是执行操作的关键。几天甚至几十天的市场波动可能不明显,但是较长时间的市场波动将是巨大的。就拿重庆来说,去年5月跟今年5月的房价就有每平米几百元的差价。如果不规定后悔时限,可能会造成股市一样“追涨杀跌”的效果,造成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
专家访谈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谈消法大修
教育医疗服务消费都应纳入《消法》
记者:《消法》的调整范围可能会有哪些变化?
刘俊海:扩大《消法》的调整范围,比如,商品房,有些法院认为其是特殊商品,不适用消法;有的认为药品、医疗服务也不是商品;买车受到欺诈,有些法院认为汽车是奢侈品不是商品。因此,为了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我们应该拓展消费品的外延,把奢侈型、发展型、享受型的消费品都纳入进来,比如教育、旅游、互联网服务以及奢侈品消费。
记者:公众都比较关注“后悔权”。
刘俊海:“后悔权”并不是个严谨的概念,其正式称谓为冷静期制度,是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如果两个市场主体买卖双方经过了深思熟虑签订了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但在某些消费活动中,某些商家为了推销一些牟利价值高的商品或服务,首先给消费者洗脑,使其在不冷静、不理性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比如,买房合同、分时度假协议,以及先交钱后看合同等,这些标的价格比较大、先交钱后看合同、网上交易等做法,应该实行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让消费者在合同签订的法定期限内,如三日或五日,给消费者一个深思熟虑的时期。
当然,也要防止后悔权被滥用,以防扰乱市场秩序。同时,要加强商家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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