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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知识:剖析购物车摔伤儿童的法律责任
2011-09-30 13:42:58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讯 儿童乘坐购物车摔伤的原因比较复杂,有乘坐方式不正确、家长监护不够的因素,也与购物车维保状态欠佳有关系。发生意外,在以下各种不同情况下,超市及儿童家长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各不相同。

  ●前情提示

  近期发生的一些儿童乘坐购物车致伤事件,引起人们对超市购物车使用情况的关注。9月23日、9月26日,本报A1版分别刊发了题为《超市购物车成了临时“童车”》、《部分购物车的车轮有点“瘸”》的文章,介绍了记者近期在北京市对儿童乘坐超市购物车安全状况的调查情况。记者在多家超市调查发现,其提供的购物车上均设置了儿童坐板,上面标有乘坐提示,但多数家长没有根据提示正确指导孩子乘坐。此外,不少超市未对购物车进行专业维护和保养,一些购物车存在不同程度磨损,也给儿童乘坐购物车带来安全隐患。

  儿童乘坐购物车摔伤的原因比较复杂,有乘坐方式不正确、家长监护不够的因素,也与购物车维保状态欠佳有关系。发生意外,在以下各种不同情况下,超市及儿童家长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各不相同。

  安全提示不清晰——

  告知行为有瑕疵超市担主要责任

  记者发现,部分超市购物车的儿童坐板上标有警示语及正确乘坐示意图,因购物车长期使用,提示语及图示已有些模糊。此外,一些购物车上的警示语用英文标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在这种情形下,超市是否已就儿童乘坐购物车安全事项进行了有效告知提示?

  9月22日,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雪梅对记者说,在我国经营的超市,其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提示用语应使用中文。至于购物车图示不清晰问题,如果大多数购物车均存在此类情况,那超市告知行为属有瑕疵,一旦乘坐购物车的儿童发生安全事故,超市因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儿童家长作为监护人,承担部分次要责任。

  张雪梅认为,超市做到以下3点方可称为有效告知提示:首先应在购物车的显著位置标明儿童乘坐购物车的注意事项;其次是超市工作人员向消费者发放购物车时,应口头告知儿童乘坐购物车的注意事项;第三,超市在其卖场内部的各显要位置,应用足够引起消费者注意的字体来提示消费者使用购物车时的注意事项。

  对危险乘坐行为不制止——

  未尽保障义务超市负侵权责任

  记者在多家超市调查发现,一些超市工作人员在发现儿童采用危险方式乘坐购物车后,没有主动上前制止。部分工作人员表示,超市事先已告知儿童乘坐购物车的注意事项,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由家长承担责任。

  上述说法是否正确?张雪梅就此表示,除了有效提示义务,超市还应加强安全管理,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超市工作人员不对儿童错误乘坐购物车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9月23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儿童较成人而言身体及身心承受能力更为脆弱,一旦因超市购物车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摔伤事故发生,儿童及其家长可要求超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购物车存在质量瑕疵——

  维保不到位出意外超市难辞其咎

  记者调查发现,多家超市未对购物车进行专业维护和保养,给购物车的正常使用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因为超市购物车存在质量瑕疵而导致儿童摔伤,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金辉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作为提供购物车的一方,有义务保障购物车本身的质量安全。如果因维保不到位而导致购物车存在质量瑕疵,并因此导致乘坐儿童摔伤,超市仍需承担主要责任。

  超市禁止乘坐购物车——

  家长不顾提示应承担主要责任

  9月10日,记者在家乐福超市鲁谷店看到,其提供的购物车在儿童坐板上标有须知,其中明确“请不要将儿童放置于购物车内”,文字一旁是醒目的禁止儿童乘坐购物车的图示。超市已明确禁止儿童乘坐购物车,如果家长仍然让孩子乘坐购物车并引发摔伤事故,超市与家长的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超市在明示禁止儿童乘坐购物车,说明超市已向消费者告知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此情况下,家长依旧让孩子乘坐购物车,一旦发生摔伤事故,家长应承担主要责任。”金辉对记者说,家长作为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应该意识到使用购物车不当可能造成的风险,不让孩子乘坐购物车。

  超市员工制止但无效——

  家长承担全部责任超市不担责

  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儿童违反提示乘坐购物车或儿童采用危险方式乘坐购物车后,采取了制止行为,但家长不听劝阻,出现安全事故后,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如果超市对儿童乘坐购物车有规定、有标识、有提示,管理人员也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制止,表明超市已尽到充分的提示及安全管理义务。”金辉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的首要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如果家长不听劝阻,不改变错误的做法,那么发生事故后只能由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超市不承担任何责任。

  ●结束语

  关注超市购物车与儿童安全系列报道至此告一段落。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希望这篇调查报道能引起各方对儿童乘坐超市购物车安全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并采取积极措施。超市经营者要进一步加强相关安全提示及管理工作,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带孩子到超市购物的家长,要充分意识到使用购物车不当可能造成的风险,让孩子正确乘坐购物车,充分履行监护责任;有关方面应积极出台生产购物车的国家标准,保障购物车的质量与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靠大家创造,在各方关注和共同努力下,相信儿童乘坐超市购物车摔伤事故今后一定能少一些,再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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