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应先厘清行政与社会的边界,真正实现“让社会的归社会,让行政的归行政”。比如,因行政化色彩太过浓厚而长期备受质疑的各地消协(消委),也应该有个合乎其身的“名头”了。这或许就是在“消法”修正背后的利益博弈中,消协(消委)表现活跃的原因。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消费者组织被定名为“消费者协会”。但各地消费者协会对此有点“感冒”,他们提出修改意见,认为消协没有会员,在协会登记上有困难,且名不副实,故建议叫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据称全国已经有很大一部分消费者组织改名为“消保委”。从遵照现实出发,建议“消法”在修正中为“消保委”正名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
还有的“消委”人员更直接,他们认为“消委”之所以在为消费者维权上有心无力,实是因为他们的“社会团体”身份,如果他们能够成为行政机构,且拥有行政执法权,那就会大不一样了。和千军万马挤在公务员考试这条独木桥上的青年学生们一样,一些“消委”中人居然也将混个“官”当当作为梦想,委实让人无语。
我们应承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离不开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积极作为。但问题在于,从大多数国家践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来看,仅有政府部门的管制并非就能树立“更强的维权管道”。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席卷全美的“消费者运动”就是由民间推动的,在这场如火如荼的维权斗争之后,美国一些致力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相继成立,它们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政府机构不可替代的功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为消费者维权的成效上,并不依赖于“政府”或“社会”的标签,而更在其自身的作为。用国内一个流行官场用语来表达,就叫“有为才有位”。试想,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三聚氰胺事件”曝光之后,各地消协(消委)几无声音。这样的境况,让消费者如何能有信任感。还有报道称,消法修正案将赋予各地消协(消委)以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我不反对这种主体资格的赋予,但更希望这一主体资格是平等地赋予给所有为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努力的社会组织的。消协(消委)应该主动到社会上去接受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竞争与挑战。一个不依靠广大消费者,而只知被动接受行政荫蔽的“官方组织”,恐怕很难成为消费者心中的“娘家人”。“消法”修正不可助长社会组织行政化的“开倒车”之风。(广州日报)
- 2013行业信用评价推广与应用研讨会将在北京召开 2013/09/09
- 老外沪上乘“差头” 4公里被收2300元 2013/09/09
- 沪近三成家具抽检不合格 五厂家甲醛超标 2013/09/09
- 上海松江区副区长王军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 2013/09/09
- 温州乐清19名学生流鼻血 校外30余工厂排污 2013/09/09
- 电商税否 解读后商业时代损益表
- 国富泰招商银行共推中小企业增信融资贷...
- 商务信用研究中心
- 国富泰网络信息搜索暨舆情监测情报分析...
- 国富泰信用服务白皮书(V2.0)
- 儿童节遥想:何时能还孩子一片净土?
- 羊肉掺假门再创国人消费信心
- 农夫山泉“标准门”折射中国市场三大缺...
- 国富泰与360战略合作发布会
- 有多少潜台词隐藏在“限奶令”背后
- 《中国行业信用评价A级以上企业名录(...
- 315·BCP网购投诉大盘点
- 毒校服事件警醒服装制造业
- 电子商务非法外之地 亟需认证门槛与信...
- BCP参展2012中国网购会推广认证...
- BCP信用投诉中心为消费者保驾护航
- 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 加快商务信用体系...
- 真炒作还是假实惠 “双11”网购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