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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政府采购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2021-12-27 08:55:05 来源:山西日报
12月21日,记者从山西省财政厅获悉,《政府采购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12月21日,记者从山西省财政厅获悉,《政府采购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办法》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行为主体失信程度轻重将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并分别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采购活动行为主体的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同时,《办法》明确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评价分和星级表示。相关行为主体的初始信用评价分为100分。每发生一次严重失信行为,扣50分;每发生一次一般失信行为,扣5分。严重失信行为有效期与相关行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期限一致,一般失信行为有效期为两年。失信行为有效期满后,重新计算信用评价分。相关行为主体的星级根据信用评价分,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

对于相关行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处理,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公示。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频次。

采购人信用评价结果由财政部门定期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办法》注重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五星的,增加抽取概率40%;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四星的,增加抽取概率20%;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的,由该专家所在地财政部门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评价结果为二星的,由该专家所在地财政部门暂停专家抽取使用;评价结果为一星的,由省财政厅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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