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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惩戒措施倒逼社会信用建设
2015-01-14 10:31:09 来源:法制日报
2014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等21个部门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决定联合惩戒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要措施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等。

2014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等21个部门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决定联合惩戒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要措施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等。税务机关将会把案件信息推送给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由这些部门对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点评:依法纳税是纳税人诚实信用的重要体现,法人及自然人的不诚信体现在税收违法失信等诸多方面,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虚假广告蒙骗、抗拒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执行等。

因为某个职能部门职权有限,无法从根本上对失信者产生有效威慑,特别是那些当老赖的失信人,他们把财产转移之后,娱乐灯红酒绿、吃喝一掷千金、出门高铁飞机、旅游境内境外,如果没有联合惩戒措施仅仅靠个别职能部门的单打独斗,不可能让老赖们主动履行义务。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就谈及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还特别提到要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联合惩戒如同为失信者编织的高压电网,让失信者接受舆论的谴责、经济上的封锁、自由上的受限,以倒逼的力量,实实在在地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作者为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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