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目前来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较多,但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宏观层面的立法欠缺。我国尚无一部全国性的信用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尽管中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在《刑法》中规定了对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处罚,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实际操作中大都按照部门规章来运行,立法层次还不够高,很多不诚信行为如何认证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极大地制约了征信活动的开展。
操作层面的具体制度安排缺失。落实《规划》需要一系列具体制度的安排,然而,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还存在诸多操作层面具体制度缺失的问题。
信用信息标准和平台建设严重滞后。在信用信息标准建设上,由于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先行建设信用平台和出台相关标准,导致各地区、各行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平台建设标准各不相同,给地区间、行业间信用信息共享,以及国家信用平台归集地方信用信息带来很大困难。在信用平台建设上,信息的采集、整理、储存等方面,行业分割、区域分割十分严重。既有平台滞后带来的‘不足’问题,也有部门利益导致的‘不愿’问题,既有法规欠缺带来的“不能”问题,也有边界模糊导致的‘不清’问题”。其存在的主要核心问题是完整统一的社会服务需求和数据分散、行业垄断和地方割据的供给格局之间的矛盾。
信用服务市场和机构发展缓慢。主要表现为:缺少高质量的数据,制约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信用服务机构结构失衡,政府相关征信机构势力强大,商业征信机构发展落后;信用服务产品单一,数量较少,且主要是一些低端产品,没有一个增值的信用产品体系,信用产品的认可度和信用度也比较低,认可度不高。
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难题的应对措施
明确牵头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建设工作的持续深入,涉及面越来越广、任务越来越重、工作量越来越大,设立专门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显得非常有必要,更有利于充分谋划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前,只有部分省区设立了工作机构(信用中心)和管理机构(信用建设管理处),大部分省区主要由主管机构的业务处室兼信用建设的工作职能和管理职能,导致推动力度和效果受到一定制约。建议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机构设立和人员编制上予以支持。
加快建设信用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法律层面的现实困难,应当将为立法创造条件和推动立法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和部际联席会议的重要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和研究工作,提出法律框架,明确重要事项,打好基础,强力推进立法进程。国家层面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采集、归集、交换、共享,以及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
规划设计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打破部门和行业壁垒,破解条块分割的局面。一是明确平台建设的总体定位,即必须提供三种基础服务:建设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国统一的基础信用数据库,通过各级窗口面向社会提供基础服务;建设信用基础数据库,为各级政府部门基于信用信息开展市场监管提供公共基础数据服务;提供公共的技术支撑,支持政务部门间开展共享交换和协同互通。二是信用信息标准的制定应综合考虑信用信息应用的需求和采集的可操作性。准确定义好信用信息标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要从核心指标起步,从可明确标准的指标起步。三是在平台建设方面统筹协调,共建共享。出台统一的建设标准、统一的信息归集目录等,使地方平台建设与国家平台建设相互衔接,国家平台提供统一的基础服务,行业平台提供专业的行业服务,区域平台提供综合性的区域服务,形成三位一体的格局,为实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打下良好的基础。
加快征信服务市场的发展,推动信用产业多元化发展。信用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润滑剂,既有市场属性、又有公共产品属性,必须要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一是强化扶持政策。把信用服务产业纳入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目录;建立开放公共信用信息的资格审查制度,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符合开放条件、信誉良好的信用服务机构开通公共信用信息获取渠道。二是优化产业结构。支持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发展,形成信用产业集聚效益。三是政府要带头把信用信息应用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并向市场和社会购买信用服务。政府要通过公开信用信息、购买信用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应用信用产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式,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创新信用产品,为社会提供专业信用服务。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系,提升信用服务行业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四是培养专业人才。建立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五是加大与国际征信机构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的一些评级和一些标准的制定,扩大话语权。
统一信用联合惩戒标准,落实信用统一代码制度。一是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是建设信用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创新经济社会管理手段的根本途径,通过加大失信行为的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失不起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但实际当中实施联合惩戒缺乏相关依据和统一的惩戒标准,联合惩戒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建议国家制定相对统一的联合惩戒制度惩戒标准。二是落实信用统一代码制度。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法人信用记录的唯一信用标识;把身份证号作为个人信用记录的唯一标示。三是增加信用体验。探索扩展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动功能,开发信用监督取证功能,方便社会公众实时采集上传视频、音频、图片等全媒体的信用举报信息,完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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