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的最后一天,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签署第83号总局令,公布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这也是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
失信企业惩罚力度不足早已被多方诟病。同时在政府主导治理下的”诚信监管”,往往忽视了企业的自治、行业的自律以及全社会的协同共治。这都是近年来市场监管领域的问题包括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债务人信用缺失问题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那么作为商事制度改革重点的企业信用监管究竟包括哪些方面内容?应该如何看待和解决诚信问题?这一次的重拳出击又会对信用监管带来哪些影响?
就此,《经济》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诚信有价
《经济》: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是对黑名单制度的具体落实?您认为这个黑名单管理规章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刘俊海:《办法》就是对黑名单制度的具体落实,旨在增强黑名单制度的稳定性、可预期性与可操作性,进而引导企业见贤思齐,慎独自律,改恶向善。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办法》作为首部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的部门规章有助于擦亮市场之眼,磨尖法律之牙。法律有3颗牙: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黑名单制度实际上创造出了第四种法律责任:信用制裁。信用制裁与市场选择机制及法律惩戒机制相互融合的产物,对于提高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办法》的出台和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健全也再次阐释了诚信有价的道理,有助于倒逼企业诚信经营。“诚信有价”与“诚信无价”看似反义词,实系同义词,都蕴含着诚信的双重含义:巨大的诚信价值与沉重的失信代价。从正面看,诚信是资本,也创造价值和财富,诚信品牌会给企业带来溢价。与失信企业相比,诚信企业的交易成本更低,市场机会更多,市场份额更大,融资渠道更广,社会形象更好。因此,诚信溢价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从反面看,唯利是图、将法律与伦理抛之脑后的失信企业进入黑名单后将会招致四面楚歌,最终要付出沉重代价。
因此,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相关规定,抓紧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既有助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也有助于倒逼企业提升自身的诚信度与核心竞争力,更有助于遏制欺诈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进而有助于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企业信用监管的界定
《经济》:在您看来,企业信用监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它的依据和手段分别是什么?
刘俊海:我认为,企业信用监管也可称为“诚信监管”,是指以法律规则、契约规则、章程条款、行业自律规则与商业伦理为依据,以健全覆盖企业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为抓手,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弘扬诚信文化,以维护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为目标的一系列监管理念、监管制度与监管实践的有机统一体。
总的来看,信用既是监管的目标,也是监管的手段。目标与手段水乳交融,融为一炉。
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也是信用的价值判断工具,包括但是不限于法律规则、契约规则、章程条款与商业伦理。而缺乏监管的依据,失信与守信之间的边界就会模糊,是非也会不明。
由于企业信用信息就是企业监管的重要手段,因此企业信用的收集、归类、加工、分析、梳理、整合等工作至关重要。没有信用记录等信用信息,就难谈企业信用监管。
而监管的具体抓手就是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的信用奖惩机制。激浊扬清、惩恶扬善是强化信用监管的公信力之所在。赏罚不明或没有赏罚,都会助长“劣币驱逐良币”的乱象。
《经济》:那么这种诚信文化在这个监管过程中会起到什么作用?
刘俊海:其实弘扬诚实信用的商业文化、企业文化与监管文化是“诚信监管”的内在要求。信用监管急需要好制度、好人,更需要好文化。没有清晰、一以贯之的诚信经营理念和信用监管文化,制度再完备、监管资源再充足,也无异于杯水车薪。倘若企业与企业家的内心世界已经丧失对诚信文化的认同、信仰与敬畏,诚信经营的堤坝就要大规模决堤。
《经济》:除了金融机构领域的信用监管之外,“诚信监管”还包括哪些范围?
刘俊海:企业信用监管的外延不限于金融借贷领域中针对企业债务人的信用监管。央行依法开展的征信管理工作及其建立的基础信用数据库主要是围绕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债权人与其债务人企业之间的金融债权展开。此种信用监管属于狭义的信用监管。
而广义上的企业信用监管不仅包括对金融信贷领域的信用监管,也包括对其他领域、其他产业、其他方面的各类违约、失信和侵权行为的监管。因此,通过虚假广告和误导性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偷漏税的行为、商业贿赂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都属于信用监管的范围。
《经济》: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哪些意义?
刘俊海: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基本建立,但尚不完善,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改革攻坚面临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突出表现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经常发生紊乱、错位,企业的违约、侵权、违法、犯罪等失信现象时有发生。
强化企业信用监管可以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净化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与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最终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诚信监管”的新应用
《经济》:在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引领下,技术、资源和市场不断进行着跨时空跨领域融合,颠覆了许多传统的产业模式和消费模式。“诚信监管”应该如何适应新形势?
刘俊海:在海量信息大爆炸的大数据时代,工商部门必须善于充分挖掘企业信用信息大数据,深入研究分析企业监管信息和公示信息以加强应对。从趋势上看,代替依靠行政权而举办的优秀企业评优活动趋于式微的正是失信企业的识别机制。此种评劣机制不是行政权的滥用,而恰恰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而识别失信企业或者潜在失信企业的最好方式就是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经济》:目前我国各类信用信息系统繁多,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用信息的共享。您对此有何看法和建议?
刘俊海:我国当前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还存在着碎片化和“信息孤岛”现象。表现为:既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创办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有中国人民银行创办的基础信用数据库、国家质检系统创办的信用数据库等,还有民间征信机构的征信信息系统。建议把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工商登记、税收缴纳、工资支付、社保缴费、司法执行等企业信息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实现诚信体系从碎片化到完整统一的过渡,以降低社会诚信风险。
刘俊海简介: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主要研究专长为公司、证券法律和其他商法经济法前沿问题。作为核心咨询专家或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多次参加立法机关组织的专家座谈会,并多次向立法机关提供咨询建议,多项立法建议被采纳。独立承担或主持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规范、健全、发展资本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等多项课题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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