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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污点或将披露5年
2016-01-18 10:59:16 来源:深圳新闻网
所谓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商事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信息主体)基本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我市或将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市的商事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目录编制和统一向社会披露,其中个人的不良信息披露时限为5年。

所谓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商事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信息主体)基本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办法》提出,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筹征集、整合、存储、管理覆盖全市的商事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向社会披露公共信用记录。

《办法》确立了公共信用信息披露的三种方式:一是对可以公开的信息,面向社会采取信息公示方式披露;二是对授权查询信息,面向社会采取单个信息查询方式披露;三是对职能部门,采取信息共享方式披露,包括可公开的信息和授权查询的信息。

《办法》还建立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对于有良好荣誉记录、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的信息主体,可以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列入优先考虑对象;对于有严重违法和重大失信行为记录、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的信息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措施。

《办法》规定,基本信息、荣誉信息、财务信息和涉诉信息在信息有效期内披露;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监管信息披露期限为五年,从信息生成或生效之日起计算;个人不良信息披露期限为五年。同时,《办法》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公共信用记录,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目前,《办法》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可在2月15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至市法制办,联系电话:88121732,传真:8810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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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信息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拟纳入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许可审批、资质资格认证、年度报告等信息。

(二)经营信息:包括能反映信息主体纳税、资产、负债、担保、利润等情况的信息。

(三)荣誉信息:包括区级以上行政机关、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和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组织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信息。

(四)监管信息:包括在行政管理活动产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经营异常状态等违法违规信息。

(五)涉诉信息: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商事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及执行信息。

拟纳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信息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状况、执业资质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个人荣誉信息:区级以上行政机关、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和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组织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的信息。

(三)个人不良信息,包括个人因违反诚实守信原则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等违法违规信息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解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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