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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行业将迎直接监管
2016-11-07 15:21:14 来源:法治周末
评级机构打着评级的幌子要求参评企业“赞助”;同一参评企业在不同评级机构的评级排名相差悬殊;评级机构透明度低、缺乏权威数据和有效评估模型……

评级机构打着评级的幌子要求参评企业“赞助”;同一参评企业在不同评级机构的评级排名相差悬殊;评级机构透明度低、缺乏权威数据和有效评估模型……

乱象丛生的信用评级行业将迎来规范监管——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起草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信用评级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意味着信用评级行业将从行业自律走向直接监管。”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教授肖卫兵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统一监管标准

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而信用评级市场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目前我国信用评级业处于多头监管的状态中,由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分别在各自领域归口管理。例如,央行、证监会、发改委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市场准入资质许可及日常业务监管;证监会、保监会对基金管理机构、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在使用评级结果上进行约束。

“几个部门监管的理念、内容和力度有较大差别,评级机构往往因‘不知谁在管理’而钻空子,信用评级可以说是自由组合、评定,难以形成监管体制。”肖卫兵指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划分,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准入原则和基本规范,有利于解决目前国内评级市场监管分割的问题。

按照征求意见稿,设立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自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派出机构办理备案;既已存在的信用评级机构应该在此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此前发布的《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报告》显示,市场上与“征信服务”相关的公司有2000家左右,其中完成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仅约100家左右。

知情人士向媒体透露,目前已有数十家评级机构等待监管部门审批业务资格。

独立性再被强调

按照肖卫兵的说法,征求意见稿的核心条款是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独立性要求。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独立性要求中,征求意见稿分别对评级机构和评级人员开出“负面清单”。例如,对评级机构而言,如果其与受评经济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同一股东持股均达到5%以上的,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对评级人员而言,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经济主体或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回避。

事实上,早在2013年实施的《征信管理条例》就明确,征信机构应当独立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征求意见稿首次对信用评级机构违反独立性要求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由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相关评级业务收入50%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相关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信息披露要求

曾多次参与网贷评级报告制作的知名网贷投资人羿飞指出,由于我国信用评级立法不健全,相关法律只要求评级结果公开,评级方法和过程的信息披露没有相关细则,使得市场各方无法充分评估监督评级质量,导致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不被认可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中一个较有代表性的事例是国内首例P2P平台起诉评级机构案。去年2月,评级机构融360曾发布两期网贷评级报告,先后将P2P平台短融网评为C级和C-级,且在“网贷评级说明”中给出“C-级平台整体实力最弱,风险较高,投资需特别谨慎”的意见,短融网认为融360的评级欠缺科学性,遂将其告上法庭。

为保证评级的客观性,征求意见稿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开展信用评级项目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对信用等级的划分与定义、评级方法与程序、评级质量控制、尽职调查、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评级结果公布、跟踪评级等进行明确规定。

“全方位的信息披露要求是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羿飞认为,除了对评级过程相关信息披露外,信用评级机构本身的运作情况也被要求进行披露,例如,信用评级机构近几年的信用评级违约率和信用等级迁移情况等,这有利于公众和市场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督,有了这些详细的评级质量记录,也有利于公众和市场考核评级机构结构的优劣。(原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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