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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企业集体协商条例 拒绝集体协商将被列为不良信用企业
2016-12-13 09:14:31 来源:工人日报
12月2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12月2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条例》突出各级工会在代表产生、协商程序、监督管理和争议处理中的作用,明确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行业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协调、帮助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或者受聘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企业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为保障协商代表的权益,《条例》明确,企业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变。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条例》强化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把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企业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列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企业违反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协商一致却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已生效的集体合同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列为不良信用企业,纳入人社信用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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