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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明确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2017-03-29 09:38:40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出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苏州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今后在监管中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认定、管理,确定新的标准。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出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苏州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今后在监管中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认定、管理,确定新的标准。  

该办法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和管理,按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为严重失信、较重失信和一般失信3个类别。其中,严重失信行为涉及10条,较重失信行为涉及13条,一般失信行为2条。根据规定,凡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撤销已有荣誉称号,有效期内不得评优;列入较重失信名单的,将作为日常监管或抽查重点,撤销已有荣誉称号,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列入一般失信的,当年度不得评优,并采用提醒、约谈方式促其整改。所有惩戒信息,将通过数据交换形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和苏州市经信委“诚信苏州”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据了解,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和江苏省工商局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认定的标准和管理制度是,根据性质轻重分为黑名单、警示和限制管理3个类别;江苏省及苏州市政府层面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对同类行为认定和惩戒,则分为严重、较重、一般。出台该办法,是为这两大体系对接中存在的一些“模糊地带”提供明确的界线,使执法更具操作性,同时,为下一步即将推出的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展开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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