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共治,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号令)以及《北京市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阶段行动计划(2016-2018年)》(京政办发〔2016〕2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加快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为目标,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联合惩戒,促使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恪守职业道德。通过加强企业信用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便于公众识别失信行为,防范市场风险,加强社会监督,为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机构
成立延庆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由主管副区长任召集人,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发展改革委、延庆工商分局等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并就产生的问题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办公室设在延庆工商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延庆工商分局局长担任。
三、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获取企业信用信息后,要按照《北京市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阶段行动计划(2016-2018年)》要求向市级对口部门进行数据上报或交换,并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进行公示。
各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要增加警示类信用信息的比重,及时将企业监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旅游服务等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检验检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信用信息及随机抽查结果信息上报,发挥警示类信用信息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
四、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一)联合惩戒范围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标准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税务非正常户名单且失信信息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公示为警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自然人股东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联合惩戒措施
根据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的信息和数据,依法对有失信信息的当事人相关活动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目标。参照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8个部门共同制定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制定符合延庆区实际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实施相关要求
1.各部门应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通过本意见所列的方式和规程,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
2.各部门分别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指导和要求部门内部定期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和数据,进行联合惩戒。
3.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要将每季度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报送联席会办公室。
4.联席会协调各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联席会办公室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定期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联席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工作考核
联席会办公室要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各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的应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深入报道典型案例,广泛开展企业诚信普及教育活动,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附件:1.联席会成员名单
2.延庆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
作措施及依据
附件1
联席会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刘瑞成 副区长
成员单位:王金福 区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区信息中心主任
赖慧武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 磊 延庆工商分局副局长
张树清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于术文 区法院执行局局长
王秦生 区教委副书记
孙立军 区商务委副主任
闫海云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刘伯钊 区市政市容委武装部长
闫建利 区旅游委副主任
杨喜元 区文委副调研员
宋 刚 区农委副主任
潘培红 区司法局副调研员
李迎霞 区财政局副局长
陈洪明 区财政局副调研员
张学尧 区人力社保局调研员
刘立新 区环保局副局长
吴 琳 区交通局调研员
胡加林 区水务局副局长
郭成林 区农业局调研员
王有良 延庆公安分局副局长
丁 振 延庆地税局副局长
韩金库 延庆国税局副局长
王山峰 延庆国土分局副调研员
师 坦 延庆规划分局副局长
翟秀芳 区食药监局副局长
郭秀云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副局长
王吉兴 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玉玲 区民政局副局长
耿建军 区体育局副局长
石艳山 区质监局调研员
马永明 区信息中心副主任
孙守锴 区广电中心副主任
附件2
延庆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失信企业
联合惩戒工作措施及依据
一、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共享的信息和数据,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一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联合惩戒部门:延庆国土分局。
二、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惩戒措施:对当事人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一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联合惩戒部门:区财政局。
三、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联合惩戒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水务局等参与工程招投标的有关部门。
四、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惩戒措施: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联合惩戒部门:各有关部门。
五、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惩戒措施:对各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执行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联合惩戒部门:区法院。
六、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惩戒措施:限制当事人取得税收奖励、政策奖励等政府资金支持。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
联合惩戒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财政局、延庆地税局、延庆国税局。
七、不得评为纳税信用A级企业
惩戒措施: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不得评为纳税信用A级企业。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第四条第十八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联合惩戒部门:延庆国税局、延庆地税局、延庆工商分局。
八、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惩戒措施:重大违法失信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的同时,区政府可以决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联合惩戒部门:区信息中心、区广电中心等相关部门。
九、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除上述规定的惩戒措施外,各部门依据本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正在实施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惩戒措施,可申请列入联合惩戒措施目录,由区政府决定后,即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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