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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就涉电领域“黑名单”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2017-11-21 08:34:56 来源:《中国信用》杂志
涉电领域“黑名单”管理是指涉电领域市场主体因严重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严重失信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为加强对涉电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近日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涉电领域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说明,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涉电领域“黑名单”管理是指涉电领域市场主体因严重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严重失信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市场主体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且情节较轻的,可先纳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

涉电领域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电能服务企业、电力设备供应企业。

涉电领域市场主体存在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业务、涂改许可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未按要求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和用户登记信息,且拒不整改;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在其他领域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相关“黑名单”;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等,将被列入“黑名单”。

发电企业未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未服从电力调度管理;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自备电厂,未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补贴、系统备用费;违反相关规定,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以及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连接的专用线路,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售电企业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未承担保密义务,违规泄露用户信息;存在违约用电、窃电或者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等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存在违约用电、窃电或者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等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以各种形式逃缴、拒缴和拖欠政府性基金或政策性交叉补贴,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电网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未严格落实电网安全责任,供电质量未达到承诺标准;未做到对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其他电网企业的无歧视公平接入;存在干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之间相互自主选择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存在转让、出租出借、借用挂靠、涂改、伪造许可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将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经督查不及时整改;未按核准文件确定的招标方式开展招标;发生较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将被列入“黑名单”。

电能服务企业提供的平台或产品问题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拒不处理客户投诉;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扰乱市场秩序;骗取国家政府补贴,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电力设备供应企业存在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伪劣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在施工(建筑、安装等)、调试或运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不能安全稳定运行或技术、质量等性能指标与设计值出现重大偏差,且无法通过进一步调试和正常维护得到解决;存在商业行贿受贿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在电力市场交易方面,涉电领域市场主体存在下无故未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未按时进行交易结算,拖欠电费;恶意串通、操纵市场或变相操纵市场;未按时按规披露或提供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开展交易,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在电力规划设计、政策标准执行及项目合作、建设管理方面,涉电领域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划总量进行产能布局、重复建设、开发利用效率低下、发展失衡,违反相关优选原则;选择性执行、变相、消极或错误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政策;违反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强制性规定或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不达标;新建电力项目违法违规转让开展前期工作资格或核准文件;违法违规变更新建项目投资主体等情形,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节能减排方面,涉电领域市场主体一年内发生3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故或3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6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谎报、瞒报、漏报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件;在电力、核电厂等领域未按国家要求有效落实应急管理责任;未建立电力应急指挥体系,未制定电力安全应急预案,不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未按规定安装、运行环保设备,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规定,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和相关备查资料;阻碍、抗拒依法实施的节能监管,情节严重或隐匿、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将被列入“黑名单”。

在许可监管方面,涉电领域市场主体出租出借或借用挂靠许可资质;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相关业务且限期未完成整改;不具备许可条件仍从事相关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许可变更或注销且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场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未能在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并退出,或无明确整改期限的未能在3个月完成整改并退出,或一年内3次或3次以上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将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记者了解到,认定为涉电领域“黑名单”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与此同时,将建立全国涉电领域“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各认定部门(单位)认定的“黑名单”均统一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涉电领域“黑名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根据职能负责本地区“黑名单”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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