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江苏省泰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长期以来,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以后,用地单位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服务与监管涉及部门较多,交叉管理不到位,商住用地土地闲置、工业用地低效利用,约定的用地开工、竣工期限没有强制力,用地范围、面积、用途、容积率偶有改变等问题。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泰州市国土局调抽业务骨干,积极开展起草《办法(草案)》工作,并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草案内容。2017年8月13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草案)》。12月1日,《办法》开始施行。
《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第三章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第四章为法律责任,第五章为附则。立足解决当前困扰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几大难题,《办法》围绕商品房预告登记,履约保证金,建设项目开工、竣工验收,部门沟通衔接等方面开拓创新。
预告登记可以制约房地产开发企业把预售的商品房再次出售或者抵押,避免购房人交足房款后不能办理产权证而引起大量纠纷。但是预告登记非强制性登记,只是一种约定履行的登记行为。《办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时,将预告登记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进行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后,预售人与预购人按照约定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为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确认为土地开发利用严重失信主体的,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该条是对地方性法规《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有关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惩戒措施的具体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将保持一致。
为增强规章执行的刚性,《办法》设置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严格执法,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绝不姑息,给予相应处理,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要公正执法,认真研究法律责任条款,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准确适用,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处罚权;要联动执法,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建立执法工作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批后监管工作。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通力合作。《办法》在这方面结合泰州实际开创先河。如:第十七条,规划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国土部门之间信息的及时递送与审批过程中行政程序的内部化处理,在未新设审批环节的前提下有效对违约行为进行监管处理。国土部门处理超过约定(规定)用地竣工期限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确需延长的,不超过2个月。国土部门超过处理期限的,规划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可以依法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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