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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慈善名义骗取财产将寸步难行
2018-03-01 08:59:00 来源:光明日报
“慈善事业彰显爱心善心,慈善活动人人可为,慈善捐赠中的行为直接反映一个人、一个企业的道德底线和诚信品格,慈善捐赠纳入信用管理,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内涵。

今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4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据悉,《备忘录》明确了联合激励和惩戒对象的范围,向社会告知哪些行为属于引导鼓励的,哪些行为属于坚决打击的。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在民政部224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随着《备忘录》的签署,慈善领域正式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的总体范畴”。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李波介绍,《备忘录》明确了2类激励对象和5类惩戒对象。激励对象中,不仅包括民政部门在行政管理的评估工作中获得良好等级的慈善组织,还包括有良好捐赠记录的捐赠人,特别是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惩戒对象中不仅包括民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还包括这些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包括在慈善捐赠相关活动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受益人,以及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据介绍,《备忘录》为慈善捐赠领域提供了26项激励措施。其中,民政部门为守信慈善组织登记事项变更、相关业务办理建立绿色通道,为守信捐赠人在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孤儿收养、婚姻、殡葬、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民政业务中提供便利服务。有关部门为守信慈善组织和企业捐赠人在信用记录、参加政府招标供应土地、获得税收优惠等方面提供便利或者是优先,还为守信捐赠人在学习培训、中小城市落户、公派出国、航空购票等方面提供便利或者是优先。

李波表示,《备忘录》还制定了24项惩戒措施,“例如:民政部门将对失信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对失信慈善组织负责人,在其今后申请登记新的慈善组织、参与慈善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中给予重点关注。民政部、人社部、住建部共同将失信受益人信息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保障性住房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有关部门对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的要依法追究其产品安全责任,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慈善活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虚假、欺诈、滥用财产等行为,对公益慈善事业和社会公信力都会带来严重损害。

然而过去,民政部门对于登记的慈善组织仅能进行行政监管,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只能进行行政执法,对捐赠人、受益人的失信行为则没有直接惩戒的手段。李波表示,《备忘录》的出台,既强化了对违法违规慈善组织的惩处力度,又加大了捐赠人、受益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对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也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悉,《备忘录》由40个部门会签,这么多部门如何运行实施好联合奖惩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信用处处长李慧介绍,应对挑战主要依靠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目前已联通所有省区市和44个部门还有60多家市场机构,累积归集的各类信用信息超过了132亿条。“我们建立了一个联合奖惩的子系统,以《备忘录》来说,民政部作为发起部门,向平台定期推送并且动态更新慈善捐赠领域联合奖惩的对象名单的信息,平台定期向各个部门推送共享的信息,各个部门下载信息之后嵌入到各自的运行监管和行政审批的流程中,依照《备忘录》约定的内容来实施联合奖惩的措施,并且将实施的成效及时反馈到平台中。”

“同时,我们也建立了一个异地处理的机制,包括有一个动态调整的机制,就是在实施联合激励的过程中,如果其他任何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联合激励的对象有违法失信的行为,要及时推送给平台,平台经过比对和核实之后就要将这个对象从联合激励的对象名单中剔除,不再作为联合激励的对象。同样的,如果是联合惩戒的对象,失信的行为得到了纠正,或者进行了信用修复,或者已经超过了效力的期限,也可以及时从联合惩戒的对象中退出,解除其惩戒措施。”李慧介绍。

李波介绍,2016年以来,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多个部委和单位陆续签署了5个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和30个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旨在通过不同领域对相关主体的联合激励和惩戒,逐步构筑社会信用体系。“慈善事业彰显爱心善心,慈善活动人人可为,慈善捐赠中的行为直接反映一个人、一个企业的道德底线和诚信品格,慈善捐赠纳入信用管理,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内涵。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经签订和正在签订的数十个信用合作备忘录中,绝大部分是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而慈善捐赠是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青年志愿者之后,第3个对个人、企业和有关组织给予信用激励的领域。《备忘录》中的有关措施,例如‘将守信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等,都将对社会诚信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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