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2个部门及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明确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将面临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等21项联合惩戒措施。
在联合惩戒对象的界定上,《备忘录》明确,在会计工作中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被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
《备忘录》明确,认定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相关信息推送给财政部,并及时更新。财政部定期梳理汇总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同时将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关单位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
《备忘录》提出的联合惩戒措施共21项,包括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记入会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通过财政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限制其取得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将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其被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参考等。此外还将会计失信作为业绩考核、干部选任、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纳税信用管理、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的重要参考等惩戒措施。
《备忘录》强调,相关单位向财政部提供的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以及财政部向各单位提供的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违法失信信息,应注明决定作出的日期及效力期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将不再实施联合惩戒。
《备忘录》还明确了信用修复的相关程序。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履行信用修复相关程序的,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退出,不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财政部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单位在作出解除惩戒的决定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
《备忘录》要求,在积极落实《备忘录》之外,各部门还应积极推动修改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制定修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要求相关领域内部各层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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