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据介绍,《意见》共十二条,主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犯罪数额的认定等问题。
《意见》明确,针对犯罪故意认定问题,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吸收资金方式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意见》指出,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收集运用证据,如是否虚假订立合同、协议;是否虚假宣传,明显超出经营范围或者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能力;是否吸收资金后隐匿、销毁合同、协议、账目等。
《意见》强调,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千亿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国各个省区市。重大案件多发,2018年,平均案值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从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发案领域看,商品营销、房产投资、教育培训等传统领域仍时有案件发生,但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已成为“重灾区”。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指出,针对最近一段时间出现的网络借贷平台“爆雷”事件,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认真研究、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尊重金融市场规则,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同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进行集中分析研判,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切实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顺利推进提供优质法制环境和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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