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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将被惩戒
2019-03-06 08:20:13 来源:昆明日报
为体现鼓励纠错的原则,建立有效期惩戒、有条件修复的惩戒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了昆明市施行记录期限制度,超过记录期限的不予惩戒……

日前,昆明市委副书记、昆明市长王喜良主持召开昆明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今后,严重失信主体在昆明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时,将按标准扣减最终得分。

会议认为,市场主体诚实守信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基本原则之一,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惩戒措施进行明确规定,有利于约束和减少破坏社会信用秩序的行为,也可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实施细则》确定,“严重失信主体”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被司法机关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三种情形,并根据国家规定,明确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联合体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成员属于严重失信主体,联合体视为严重失信主体。

为体现鼓励纠错的原则,建立有效期惩戒、有条件修复的惩戒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了昆明市施行记录期限制度,超过记录期限的不予惩戒,明确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记录期限为失信黑名单惩戒期限;未被列入黑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期限的,记录期限为行政处罚期限;没有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1.被处以警告、罚款的,记录期限为6个月;2.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记录期限为12个月;3.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记录期限为暂扣或者吊销之日起24个月。同时,规定了严重失信主体同时被处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录期限为每种行政处罚记录期限的总和。

目前,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均是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方式评审项目。因此,《实施细则》以“记录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超过24个月的”四个不同时限的记录期限为标准,规定了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分别以减5分、减10分、减15分、减20分为其综合评分最终得分的方式进行惩戒;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分别减15%、减20%、减25%、减30%为其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的方式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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