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将通过依法记录、曝光、共享到信息平台等方式,遏制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从而倒逼污染者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被列入环境污染“黑名单”:拒绝、阻挠、妨碍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限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非法排放、倾倒、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等。
此外,应当移送行政拘留和在环境敏感区域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其行为人也将列入环境污染“黑名单”,其中具体行为包括: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或者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从事网箱养殖等导致饮用水水体受到污染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气,或新设排污口的。
海南省生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人表示,海南环境污染“黑名单”将实时公布、动态更新。同时,将及时把“黑名单”共享至有关省级信息平台,“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两年,期满后“黑名单”自动解除。解除后,原违法违规信息和记录转为信用档案保存。
关于惩戒措施方面,《办法》规定,对纳入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停止执行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或对其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不予批准;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不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从而倒逼污染者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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