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管理办法》,明确行政处罚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负责记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工作,创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信息及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以下简称行政处罚信息)的记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处罚、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承办人员,负责行政处罚信息的收集、记录和管理,保证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及时、准确。
行政处罚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负责记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内容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违法事实概况、目录代码及分值、行政处罚类别、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时间、行政处罚机关等。
行政处罚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记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信息永久保存并计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行政处罚信息信用评价有效期一般为24个月。
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利影响;行政处罚信息自记录之日起,连续12个月无新增行政处罚信息,这两种情况行政相对人可以向原行政处罚信息记录部门提出修复申请
行政相对人对记录的行政处罚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原行政处罚信息记录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处罚信息记录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原行政处罚信息记录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处罚信息记录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同一行政相对人12个月内有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的,相应行政处罚信息评价有效期延长24个月。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结果的应用,对有关企业和个人实行差异化管理:(一)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累计记分8分及以上的,不得作为评先评优对象;(二)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累计记分16分及以上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行政相对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三)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累计记分24分及以上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实地核查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对个人核查执业资格条件和执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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