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近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行交通运输领域信用承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信用承诺分为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证明替代型承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这6种类型。
据了解,推行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强化制度集成创新,有利于简化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强化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利于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意见》将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并通过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格式文本、大力推进信用承诺公示、加强宣传引导等举措强化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信用承诺类型。信用承诺分为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证明替代型承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等6种类型。
《意见》指出,海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或服务中收集的市场主体提交的信用承诺书、行业协会会员或市场主体自主自愿签订的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交通?海南”、市场主体自建网站、行业协会网站及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档案、纳入省级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和海南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违诺者,根据其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分类,依法依规给予行业信用评价扣分或降级、增加检查和抽查频次、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差别化的惩戒措施。在办理行政事项或服务过程中,不再给予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享受交通运输政策资金扶持、补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对守诺者,行政审批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或加快办理。
根据《意见》,除有明确规定外,市场主体是否作出信用承诺不得作为行政许可受理和决定的前置条件;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获得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作出决定的交通运输审批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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