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监督管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56条。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
根据《条例(草案)》,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构成。基础信息主要记载信用主体身份和基本情况等信息;失信信息主要记载信用主体被处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信息,虚假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等信息;其他信息主要记载信用主体获得的表彰奖励、行政许可等信息。
《条例(草案)》还强调, 社会单位采集和使用信用主体的非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所采集信息的内容、方式、用途。
公共信用信息使用范围
有关政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应当查询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对于存在表彰奖励等记录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鼓励措施。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检和重大行政处罚裁量;
(二)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科研管理;
(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融资项目审批,政府性资金安排,政策扶持;
(四)公职人员招录、任用、晋升,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积分落户;
(五)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六)国家、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事项和活动。
建立信用监管制度
《条例(草案)》要求市有关政府部门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监管机制,健全信用承诺、公共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条例(草案)》还公布了包括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的7项守信激励措施和包括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的10项失信惩戒措施。
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强调了信用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信息消除权、异议权和信用修复权。
知情权。信用主体有权知晓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单位采集和使用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情况。
查询权。信用主体有权免费查询自身的社会信用信息。
信息消除权。对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信息,信用主体有权要求不予公开。
异议权。信用主体认为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自身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大数据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信用修复权。信用主体对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失信信息享有修复的权利。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发展
《条例(草案)》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采集加工社会信用信息,开发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市场和应用场景,创新服务模式,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社会信用体系、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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