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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买车合同不算数 拖延加价4S店拒不履约
2014-02-24 10:09:59 来源:南方日报
参加车展举行的“团购”活动,签下购车合同,满心欢喜准备过年的时候把新车开回家,但商家却迟迟未能交付。

 

爆料人向记者展示购车合同。

参加车展举行的“团购”活动,签下购车合同,满心欢喜准备过年的时候把新车开回家,但商家却迟迟未能交付。在超过约定的交车时间后,商家却提出消费者必须以高出合同价格7000元的市场价购买,否则只能退还定金。在惠州某银行工作的吴先生,最近就遇到这么一桩烦心事。

合同签了不算数

2013年12月8日,吴先生在一个车展上参加了惠州共成福特4S店的车辆团购活动,在销售人员的鼓动下,由于价格很实惠,当场签订以23.9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福特某型号SUV的合同,支付5000元定金,并约定车辆交付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

由于想尽早开上新车,吴先生在签订合同后不久便与该4S店联系,但对方一直以所购型号的车辆尚未到货等理由推托。直到今年2月,已超出原定交易日期,4S店不仅无法交付车辆,而且给出的说法也发生了变化:买车可以,但只能以高出合同约定价格7000元的市场价,如果无法接受,就退还定金,原本约定的团购价作废。

“这不就是在忽悠消费者吗?”吴先生对商家的这一做法很气愤。据他反映,当他到4S店和商家交涉时,有一位工作人员态度非常恶劣,声称要么退还定金,要么高价买车,没有第三种选择,还表示,其他参加团购的消费者大多会选择退还定金。

“每签一份合同就奖100元”

2月23日上午,接到报料的记者与吴先生一起前往共成福特4S店,当时与吴先生签订合同的余小姐说负责处理的总经理秘书张某不在,约定下午再谈。但当天下午,不仅没有见到张某,连余小姐也拒绝露面,并强调他们要忙着接待其他客户。在吴先生的再三交涉下,该店提出,可以在原定23.9万元的基础上加价3000元购车,但要去除合同中注明包括在车款里的行李架和踏板(这两项在合同中标注的价格合计7600元),对此,吴先生表示无法接受。

根据吴先生提供的线索,记者加入惠州某个车友QQ群,和遇到类似情况的魏先生取得联系。据他反映,在2013年的上半年,他参加了在惠州的一个车辆团购活动,但在约定期限的一两个月后,商家也是以各种理由延迟交付,最后他只有选择取消交易,拿回定金。

共成福特4S店的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公司对车展上的销售有鼓励政策,每签订一份合同就奖励100元,仅此一项,有的销售人员在一个车展之后就可以拿到一两千元。

为了获得额外的奖励,销售人员以低于市场价的优惠让消费者签约,在合同到期后,公司却对白纸黑字的合同拒不承认,使用拖延战术迫使消费者拿回定金。看似“合理”的营销方式,不仅严重违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信观念背道而驰。

“团购”有风险,购车需谨慎

事实上,除了拒不履约,擅自加价以外,在商家向吴先生提供的购车合同上,也存在问题:合同规定,如果买方取消交易,卖方将扣留吴先生已经交付的5000元定金,而如果当卖方取消交易,则只需将定金退还,还特别注明不包括利息。

惠州学院政法系的王鑫老师表示,这些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明显有欠公平,买方违约将损失5000元,而卖方违约却没有任何赔偿责任,这是违反合同法的,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她还认为,由于合同中规定违约方应以其造成的直接损害向另一方承担赔偿,所以,在商家没有按时交付车辆并拒不履约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买方的经济损失,也即合同约定价格和市场价之间的差额7000元。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惠州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将该情况予以记录,将尽快转给工商管理部门处理,最迟在45日内答复具体结果。

回头来看,最初吸引吴先生的无疑是明显低于市场的团购活动,那么,当初4S店为何采取“团购”的方式进行推销,“团购”车辆和一般的购车又有何不同?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广州一位在汽车销售行业有十多年工作经验的刘小姐,她向记者表示,“团购”和一般的购车并无本质区别,基本可以理解为商家为了促销打出的“噱头”,只是促销力度相对较大,在汽车销售市场,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很常见的营销方式,由于参加“团购”的车型常常是相对滞销的,消费者在购买时要更加谨慎。(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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