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诉 | 邮件投诉 | QQ投诉 | 4006-400-312
当前位置:资讯首页 > 企业信用 > 正文
分享到:
    
新车不新? 4S店隐瞒购车日期被索三倍赔偿
2015-11-23 09:59:30 来源:法制晚报
冯女士在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却在第一次保养时被告知,她的车在她实际买车前几个月就出售了,这不是首次保养,得自己花钱。

冯女士在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却在第一次保养时被告知,她的车在她实际买车前几个月就出售了,这不是首次保养,得自己花钱。冯女士认为北京博瑞祥致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博瑞祥致)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购车日期和保修记录,构成欺诈,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及出库费、车辆价款等三倍赔偿金,共计近70万元。

近期,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博瑞祥致辩称,销售给冯女士的是新车,前一次的销售记录只是公司为了完成厂家的销售任务而做的虚假销售,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事件 新车曾销售 消费者诉4S店三倍赔

今年2月13日,家住河北衡水的冯女士,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家名为博瑞祥致的4S店买了一辆东风标致牌汽车。购车后,冯女士在河北衡水市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落户手续,算上购车款、出库费、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冯女士一共花费了18.42万元。

可车购买了三个多月后就出现了问题,冯女士驱车来到衡水市某标致4S店进行检查,工作人员告诉她,只要车发票的日期不超过6个月,就可以享受首保维修免费服务。

7月26日,冯女士准备给该车做首次保养,却被告知该车已经超过购买期限6个月,不能享受约定的首保免费。

从买车到要做保养的时间总共算下来才5个多月,为何工作人员声称车已超过6个月购买期限,不能享受免费首保维修?冯女士在4S店查询后得知,该车早在2014年11月30日就被卖给了一位姓薛的女士,还显示有一次保修记录。

冯女士认为,她花费了毕生的积蓄却只买到一辆残次的二手车,便多次找到销售方北京博瑞祥致汽车销售公司的主管和经理沟通,要求全额退款,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故此,冯女士以欺诈消费者为由,将售卖涉案车辆的北京博瑞祥致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出库费、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共计18.42万元,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车辆价款三倍50.1万元。

庭审 销售方否认欺诈 称此前只是虚假售卖

庭审时,原告冯女士本人并未到庭,她的丈夫曹先生出庭代理诉讼,被告委派两名代理人到庭应讼,博瑞祥致汽车公司多名工作人员到场旁听了此案。

被告博瑞祥致辩称,涉案车辆之所以有两次销售记录,并不是他们把其他顾客的二手车销售给了冯女士,而是该公司为销售任务“充数”完成销售额。

被告解释,汽车销售公司为了取得汽车品牌厂家的信任,拿到经销授权,会对厂家作出承诺,完成一定的销量。“然而目前的市场对销售汽车而言着实困难,每当无法完成销售任务时,公司会用实际未销售的车辆申报至厂家冒充销售额。”

“其实并不是只有我们一家公司存在这种情况,其他汽车销售公司也普遍存在这种问题,但这并不影响车辆的全新属性。”博瑞祥致公司表示。

被告认为,申报销售完成后正常出售,这种行为只是将压力延后,仅仅作为博瑞祥致与东风标致两个公司之间销售统计之用,并未变更经销商实际应当出售的车辆数量,所以对消费者没什么影响。

博瑞祥致公司称,涉案车辆2014年底的销售记录并不能说明车辆曾经真实地销售过,“既无真实买主,又无发票记录,这显然是不存在销售行为的,所以公司给冯女士销售的车辆确是首次销售。”

而对于2015年1月18日的维修记录,博瑞祥致称并非是该车曾经维修过,只是根据法律及厂家的要求,对该车辆在内的新车进行常规售前车辆质量检查而已。

博瑞祥致认为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冯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

争议 原告 :“如果知道车辆实际情况就不会买”

庭上,冯女士的丈夫曹先生说,涉案车辆在购买了三个月后便问题不断,“在车满员的情况下,走水泥路时,左后下部会嘎吱嘎吱发出异响、水温表指针在70度与90度之间不规则地摆动,而且三个月仅行驶了3500公里,车内仪表盘上的保养提示灯就会报警亮起。”

曹先生说,事情发生后,妻子就不再开这辆车了,现在车已经粘上了厚厚的一层灰,在家里的车库内放置着。“这么冷的天,我老婆只能开着电动车接送孩子上下学,如果当初知道会这样,我们可能就不会选择这辆车。”

曹先生称,他们曾经找到过博瑞祥致公司,但该公司表示不能退货,可以在他们公司做维修。“我们家住河北衡水,这次是首保维修问题,以后指不定还会出现其他什么问题,不可能每出一次问题就跑这么老远来修车吧,这也不符合我们自身的实际情况呀。”

“如果买这种有瑕疵的车,还不如买二手车,因为信任这种大的4S店,想得到保障,所以才去被告处买。如果知道这辆车有这种情况,我们肯定不会去买,北京卖车的地儿太多了。”曹先生说。

原告代理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欺诈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都是属于可撤销的,本案原告方显然是受到了被告的欺诈,合同应该可以撤销的。原告方认为,博瑞祥致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不仅要求撤销合同、退车,还要赔偿三倍的价款。

被告:

“公司虚假申报的行为不在消费者知情范畴”

博瑞祥致公司认为,售卖该车给冯女士时就是新车,没有任何问题,而现在原告已经使用了三个月,跑了3500多公里了,再来要求公司退货,是不可能的。“我们认为,需要合同解除或存在质量问题才符合退车条件,而原告的情况显然不符合条件。”

“原告认为我们在销售前没有告诉他们这件事,但我们认为,我们是否存在虚假申报的行为不在消费者知情权范畴,所以没必要告诉他们。”被告说。

博瑞祥致公司称,当时涉案车辆就放在展厅里,展厅里全是新车,不可能是旧车。

“车辆在出厂时,厂商会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将车辆交运时,运输商会进行交接验收;车辆抵达经销商时,经销商会进行交接验收;车辆出售前,也会进行售前检查。这些检查都是对车辆质量合格状态确认。这些检查不会改变车辆作为全新车辆的状态,对消费者权益没有任何不良影响,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障,不可能将历次检查记录一一告知,但不能因为没有一一告知就说构成欺诈。”博瑞祥致公司说。

该案未当庭宣判。

专家

是否构成欺诈在于销售事实的认定

今天上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巡视员、《消法》起草人之一的何山教授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事实的认定,如果说该车在2014年11月第一次的销售记录是销售公司为了承诺厂家完成销售额度任务而做的虚假申报,则不构成欺诈消费者。如果确有人购买过,就构成欺诈。

今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在“新消法”中,提高了商家欺诈行为的赔偿标准。原来的“退一赔一”,增加到“退一赔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商家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

何山教授介绍,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说,买车的时候,最怕碰到的就是销售欺诈。可是,车子以旧当新、以次充好的案例,在我们身边却并不少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相对其他消费品,汽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车辆的信息,是由厂家与4S店掌控的,消费者很难知道。

何山教授建议,对于普通消费者,受了欺诈不要忍气吞声,要拿出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涉及此案,汽车销售公司此前有没有卖过涉案车辆还需要法院进一步的认定。

(文/记者 唐宁)

分享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