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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贷“U计划”被指涉嫌资产池 转型或为绕开监管
2016-01-15 11:02: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近日,随着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不少P2P平台开始对自身业务进行清理整顿。有媒体报道称,为规避监管,有部分P2P平台采用模式创新或下设子品牌,以此规避《办法》的对平台主体的限制。

编者按:近日,随着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不少P2P平台开始对自身业务进行清理整顿。有媒体报道称,为规避监管,有部分P2P平台采用模式创新或下设子品牌,以此规避《办法》的对平台主体的限制。老牌P2P人人贷即下设子品牌,并在该平台开展相关业务。

同时,媒体报道称,人人贷在上述平台上开展的“U计划”采用的是把债权转让和自动投标相结合来搞的资产池模式,业务实质上与变相的证券公开发行相似,合规隐患较大。

自动投标产品涉嫌资产池

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众多P2P平台产品也面临着整改的命运。根据《办法》,平台方需履行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更为细致的披露义务。

日前,有P2P平台产品因为债权信息披露不明备受市场质疑,对此,老牌P2P人人贷所采用的方法之一是在人人贷公司基础上,下设子品牌“人人贷WE理财”,而该平台开展的基金销售、U计划、薪计划均已同前述办法的规定所冲突。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在业内人士看来,人人贷的这一操作逻辑或是将其定位于互联网理财平台,而非借贷中介平台,而以此规避《办法》的对平台主体的限制。

《人人贷“U计划”说明书》以及《“U计划”服务协议》披露,这种自动投标工具的运作流程是,投资人在申请期内通过预定或直接加入的方式选择加入本期“U计划”以后,在本期“U计划”规定的锁定期内,投资人默认授权人人贷进行优先自动投标,自动签署相关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对相关款项进行划扣、支付、冻结以及行使其他权利。

根据安排,锁定期结束当日,系统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为投资人全额退出本期计划,而锁定期内投资人不能提现、有且只有一次申请提前退出机会,且必须全额退出并缴纳加入金额的2%作为退出费用。

中银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表示,这种模式其实是把债权转让和自动投标相结合来搞的资产池模式,但业务实质上与变相的证券公开发行相似,每一份“U计划”其实都相当于认购了一份用于理财的证券,所以这类业务的合规隐患是比较大的。

上述律师还表示,考虑到“U计划”并不是随时开放,所以人人贷做资金池的概率不大,更大的可能性是资产池,然后让投资人的钱和这些标的进行错配,这其中隐含了委托投资或信托关系,而并不是借贷双方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业内人士看来,人人贷向互联网理财平台的转型目的之一,恰在于“去网贷化”和“去P2P化”,以达到绕开网贷办法监管的目的。

上海一位P2P公司负责人表示,现在是针对网贷平台这样规定,但很多平台不愿受到监管的规制,所以干脆在策略上玩文字游戏,让自己“去P2P化”,跑出P2P的监管范畴,这样就能规避办法的相关约束,主要还是监管执行难度太大,落实到基层,很难说会对这些平台形成执行效力。

不符合监管办法不排除被叫停

北京商报报道称,除了信息披露不透明外,实际上这类产品也不太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表示,多数定期理财都是将散标打了个包,是为了方便投资人设计出来的,但可能会违反《办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显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做出并确认。

网贷315首席信息官李子川也赞同自动投标类产品不太符合《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他看来,这种自动投标的定期理财产品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隐患。平台自动投标类型的产品一般都是一个债权包产品,债权的真实性不容易鉴别,之前有过类似的例子,跑路平台也运用自动投标的工具,募集一些资金然后挪用资金跑路。

李子川表示,自动投标产品从一开始出现到现在,涉嫌资金池的声音一直没有断过。李子川表示,由于网贷平台数量近年的快速增长,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传统金融工具的触网成为众多平台丰富业务线的选择。平台争相选择定期理财的主要原因有,其一在线下金融市场中,定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投资方式,能有效、快速树立自身细分市场竞争优势;其二,定期收益类理财目标群体是中产阶层,或者从年龄来看的话,是30岁以上投资群体,此部分人群对于资金流动性要求较低,更加看重保值增值,对平台而言市场空间广阔。

零壹财经CEO柏亮认为,P2P的这类理财计划式的产品,出现几年了,不少平台采用,并解释为投标工具,因投散标效率较低,以计划的形式自动投标效率较高,受到很多投资者认可。是否非法集资,难以直接判断。

马骏表示,由于债权标的不清晰,信息披露不明,且不符合监管细则的规定,在分析人士看来,这类产品要不进行整改,要不被监管叫停。这类产品不排除会被叫停,但多数平台都有这种功能,就看能否与监管层沟通好。

但须要注意的是,《办法》意见稿也为P2P行业的规范整顿保留了一年半时间的规范期,而未来人人贷等公司亦有存在对该类业务清理整顿或剥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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