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后借款人才发现,除了利率、年限、还款方式等少数几个指标,其对合同内容几乎一无所知,甚至连发放贷款的具体支行都未被告知
■本报记者 张 歆
你见,或者不见我,我就在那里,不悲不喜——演绎自仓央嘉措;你签或者不签(房贷产品),我(霸王条款)就在这里,不增不减——演绎自银行信贷员。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中的条款设计是否合理以及借款人是否有权选择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此外,记者了解到,银行的“霸王”不仅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在签约环节也是“霸气十足”:一式四份且每份两、三万字的借款合同,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高效”指挥下,借款人仅花约10分钟就签约完毕;但是签约后,借款人才发现,除了利率、年限、还款方式等少数几个指标,其对合同内容几乎还是一无所知,甚至连发放贷款的具体支行都未被告知。
房贷合同条款被指“霸王”
据媒体报道,10月19日,深圳市消委会点评银行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文本,指出其中存在未依法公示、不合理要求开户等问题。市消委会已经向各涉评银行发送整改劝谕函,督促银行按照评议意见对条款进行修订,也呼吁各界关注并敦促业界整改。各涉评银行收到劝谕函后及时反馈了意见,大部分银行深圳分行都同意评议意见内容,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此外,因“个人购房借款/担保/抵押合同”中存在的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问题,某国有大行安徽省分行也曾经被相关部门约谈。
《证券日报》记者从所获的一份2012年版的公积金借款合同和一份2014年印刷的某国有大行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截至今年9月初仍在使用的版本)发现,前者条款较少,页数为10页,字数大约仅有数千字;后者规定得较为详细,页数超过30页,字数超过2万字,且借款合同中的主要内容都是涉及借款人的义务,其中部分要求几近严苛。
按照上述国有大行合同,“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已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或修改租赁合同)、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
“不能放弃、赠与,这些我能够理解,但是未经书面同意,不能够出租我觉得难以接受”,借款人小李(化名)表示,“我准备将房屋出租补贴月供,看房的人来了几拨,但是还没有敲定,价格也在与潜在客户接洽中,没有确定的客户和价格,我怎么向银行提交申请?银行审批需要的时间客户能不能接受?如果银行审批不通过,我会不会面临违约?”
另据本报记者观察,在实际操作中,该项规定较难落实。据地产中介介绍,房屋出租业务要求房主提供身份证和房本即可,不需要提供银行的书面同意。
“银行房贷借款合同引起争议比较多的条款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银行免除自身责任,格式合同中对贷款人责任提及较少,且存在明显的权利不对等;第二类是加重借款人责任,银行基于风险控制,合同中提及借款者违约的事项存在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问题;第三类是排除借款人权利,例如银行规定,因合同纠纷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这一规定排除了借款人诉讼管辖的选择权”,资深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面签环节“霸气更足”
“购房贷款遭遇银行的霸王条款一点都不稀奇,我9月初为买二手房申请房贷,中介机构帮我联系申请一家国有大行的贷款,我在面签环节,银行的工作人员只是把需要我签名的空白处指给我,并没有让我仔细阅读合同,还一直催促我,条款不能商量,快点签名就行”,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小严(化名)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借款人完全是被动的,人家让怎么做就机械地服从”。
由于贷款签字环节过于“神速”,小严甚至没来得及问清楚自己究竟是在该国有大行的哪家支行申办的贷款,到了约定了取回房产证的日子(银行在审批环节需要收取房产证原件,大约一个月后借款人可以取回),小严都不知道该去哪里领回房产证,只好又拜托地产中介的贷款专员查询具体支行网点。“之前被告知银行会主动给我打电话领房产证,实际上,过了一个半月银行也没联系我,等到我几经周折打通支行网点电话时,银行的人才表示手续早就办好了。”
上述借款人小李的情况与小严比较类似,签合同当天,银行工作人员拿出的是很多填空处都空白的合同,“我有点不放心,询问是怎么回事,银行的人员表示,购房贷款都是先签空白合同,随后银行处理好了再给我”。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多家银行的房贷合同首页都有着提示阅读的类似表述,要求“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和黑体字部分,请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依约履行,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但是,小严对本报记者表示,银行的工作人员流程非常熟练,对于需要借款人签字的合同页码早已经做好标记,在签约环节,工作人员会直接找出这些需要签字的页码让小严签字。“我的贷款合同一式四份、每份有30多页且大约两、三万字,10分钟就签完了,比传说中的一目十行还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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