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传销非法“吸金”7000多万
厦门一网站“购物返利” 上万名会员陷入骗局
通讯员 杨长平 本报记者 陈强
“购物不花钱!每天还你千分之二,五百天全额返还!”厦门富宽国际购物网的广告语“迷倒”上万名会员,非法吸金7000多万元。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购物返利”传销案作出一审判决,富宽购物网总经理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购物返利”模式一年即破产
厦门“富宽国际购物网”是由阮某、张某和吴某于2011年12月共同出资成立的。他们聘请有网络营销经验的罗某出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
罗某等人采取“购物返利”的经营模式,会员只要在购物网的联盟商处消费,联盟商将消费金额的15%上缴至富宽公司后,会员可在500日内获得每日千分之二共计100%的积分返还,积分可用于提现和网站购物。其会员分为大客户经理、专员、VIP会员、消费会员4个级别,代理商、联盟商、大客户经理和专员都可以从其介绍的客户或者下线的消费中按0.5%~1.5%比例提成。
这个网站发展迅速,短时间内吸纳了多个城市的会员10277名,招募代理商和联盟商共500多家,网站消费金额总计人民币1.3亿元,吸收会员资金共计人民币7400多万元。
虽然购物返利网经营红火,但阮某等3个出资人知道“庞氏骗局”不可持续,最终必定以崩盘告终。于是,他们在2012年5月21日将公司转让给总经理罗某继续经营。阮某等3人各退股“分红”数百万元,罗某也分得120多万元的“红利”。
在罗某全面接手后不久,返利网果然出现资金链断裂,“骗局”终被揭开。许多会员怀抱快速致富梦加入了“购物返利大军”,少则投入上万元,多则高达上百万元,但最终梦破钱空。2012年年底,罗某在厦门机场被警方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传销人员,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据此,法院一审判处罗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
购物返利网是一种新型传销
本案主审法官汪漳龙指出,“购物返利网”实质上是一种新型传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在本案中,罗某等人吸收会员达10277人,远远超出上述追诉标淮的规定,达到300倍以上,且吸收会员资金人民币7401.88万元,会员层级在三级以上,会员遍布全国,社会影响广泛,危害严重,足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传销案。
汪法官分析认为,有别于传统的非法传销犯罪,“购物返利”传销案件往往更容易诱人受骗,社会危害性大。
一是以“购物返利”为名,隐蔽性强。其运营模式为:注册会员通过网站在联盟商家处消费后,联盟商将消费金额的10%~15%上缴返利网,会员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百分之百的返利,如富宽公司宣称会员可在500日内获得每日千分之二的积分返还,积分可用于提现和在返利网上购物,亦即其广告所宣称的“消费满100返利100”。
二是通过互联网非法组织传销活动。经由代理商、联盟商以及广告、购买网络搜索引擎排名等方式推广其运营模式,并在前期如约兑现,迅速扩大影响。
三是客户实施层级化管理。以发展下线给予提成为诱饵,在全国各地发展两级代理,代理商又发展出大客户经理、专员、VIP会员、消费会员等多级别客户,形成一级代理、二级代理、加盟商、会员的金字塔结构,分布在全国多个省份,且规模之大、速度之快远超传统传销。
四是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返利网规定高级别会员可以从其介绍的客户或者下线的消费中按0.5%~1.5%的比例提成,以此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因为收益高,代理商和高级别会员甚至代其下线出资缴纳会费和以虚假消费形式来赚取现金返利、提成。
五是社会危害巨大。返利网站除了购物金额15%的现金外,还向一级代理收取“资料费”、“风险保证金”,以此牟取巨额非法利益1.84亿元。被告人作为返利网的组织者,以非法所得购买豪华汽车、红木家具和做期货投资。截至案发,公司账户内已无资金可用于会员积分返利和代理商提成,造成参与民众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网络别成“购物返利”的帮凶
记者注意到,在百度输入“购物返利”等关键字可以搜索到数百个相关网站。多数“购物返利”网站通过网页广告推广、关键字搜索等途径进入公众视野。因此,汪法官建议,杜绝“返利购物”,关键要加强对搜索引擎的管理。
有关司法人士建议,工商部门和新闻出版监管部门应强化对新闻媒体和网络搜索引擎的广告监管,特别是要严控主流搜索引擎的“关键字”搜索和“竞价排名机制”,不让非法广告有可乘之机。工商、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应严把网站审核与监管关,吊销已经发放的购物返利网站的经营许可证(ICP),不再授予拟从事类似业务网站经营许可证,严查并取缔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应强化对个人和企业账户的监测,对短时间内从不同地域涌入大额资金的异常变动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媒体和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以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在互联网和传统媒体加强“购物返利”消费风险警示,强化典型案例宣传,引导民众提高警惕性,远离非法传销。
基层法院法官同时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情节严重的标准加以细化,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数标准和涉案金额标准。(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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