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之声报道,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周末出台。其中新增的“信息披露、无理由退货”制度,让人“眼前一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昨日(28日)表示,新法将从三个方面,强化网购等新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障。
首先,新法中第27条新增“非现场购物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要求经营者必须提供商家与商品的全面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此外,第28条新增的“消费者7天内无理由退货制度” 引发广泛关注,也被解读为“后悔权”。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姆斯说,目前公众对“后悔权”的解读存在误区。
阿拉木斯:电子商务协会收到很多来自网商的顾虑,大家更多看到“无理由退换货”,但其实是无理由、有条件的。
所谓“有条件”是指五种商品不能无条件退货:(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报纸和期刊;(5)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
此外“无理由退货”由消费者承担全部运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处长是石宏解释说,运费由消费者承担,退货时也要有理性。
石宏:无理由退货,赋予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从利益平衡角度,既要倾斜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要有利于行业发展。当然我们也倡导和鼓励,电商为竞争需要,做出更高承诺。
新法新增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约束。第44条规定:消费者权益受损可直接向销售者索赔;在电商平台无法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时,也可向电商平台索赔。阿里巴巴集团法务副总裁俞思瑛认为:消费者求偿顺序应该是“先找卖家,后找网站”。
俞思瑛:消费者找卖家的时候一定认为卖家违反经营承诺,而承诺是什么网站往往是不知道的。所以这是个天然的次序,如果说找不到这个经营者,我们网站再帮助他找到经营者,找回那个约定。
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不同意这个观点。但他强调,先行赔付中,电商网站应承担有限责任。
杨立新:解释不太对。没说第一顺序向经营者赔偿,也可以像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平台赔偿后,仍然有权向销售者和服务者追偿。
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8.1万亿,占GDP比重上升到15.6%。网购纠纷与日俱增,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购投诉同比增长99.7%。
腾讯高级法律顾问赵志认为,新法确实将加大电商平台经营风险和运营成本。但长远看,仍将提高网购信任度和电商产业的整体优势。
赵志:后悔权,包括后面的先行赔付制度,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网购的信任程度。这个制度吸收了实践中的经验,有很强的操作性。有利于减少纠纷、解决由此引发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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